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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开枪(3)

文章导读: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张兵|北京报道   9月21日上午,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二十里村一户村民因政府修路占地纠纷,与前来处理紧急情况的警察发生冲突。警方开枪致村民王树杰死亡,并击伤其父腿部。对于警察开枪原因

正义苛求?

在中国,明确规范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定有两部:《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15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盘锦市检察院认定警察开枪符合规定的理由,是适用上述规定的第十款,即“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有法学专家评价,准确地说,鸣枪示警后,规定手枪瞄准嫌疑犯的部位虽然体现人性关怀,但更多表现的是一种正义苛求,复杂多变的实战局势,做到并不容易。但是,警察在牢记打击犯罪的同时,应该多一些生命的尊重,除非是穷凶极恶且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尽可能减少“一枪毙命”的现象,这也是大势所趋。

可以达成共识的是,在经过开枪前的“口头警告”和“鸣枪示警”后,任何个体的再次过激举动,都将视为直接挑战公权力,必定会受到惩罚,包括击伤、击毙。情急之势,警察很难拿捏准确,他唯一要做的是使用手中的枪制服对方。

从理论上看,警察开枪有其依据,但具体到这两个案件,还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至于死者的身后事,“即使有死者妻子签字,尸体很快火化也是不合适的。”孙利说,“希望更高层介入这也非明智的现实做法。”孙利认为,辽宁盘绵警察开枪案件的处理,已与警察是否有权利开枪的争论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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