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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把提高全民禁毒意识作为治本之策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禁毒法》起草人之一、江西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副调研员胡晓明说,这部法律明确规定,禁毒要综合治理。中国禁毒工作由原来的“重在打击”,转变成现在的“重在预防”。5月27日,胡晓明针对这个亮点,结合《禁毒法》的修改过程进行了详细解读。

禁毒重点由打击转变为预防

《禁毒法》把提高全民禁毒意识作为治本之策 

“禁毒工作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衰存亡。”《禁毒法》起草人之一、江西省公安厅禁毒总队副调研员胡晓明说,这部法律明确规定,禁毒要综合治理。中国禁毒工作由原来的“重在打击”,转变成现在的“重在预防”。5月27日,胡晓明针对这个亮点,结合《禁毒法》的修改过程进行了详细解读。

《禁毒法》相关亮点

《禁毒法》第一章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禁毒方针将预防放在首位

胡晓明告诉记者,我国禁毒工作方针的确立和形成,有一个发展过程。

1991年6月,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提出了“禁吸、禁贩、禁种”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1999年8月,国家禁毒委员会把“三禁并举”发展为“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2004年5月,由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把“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调整为“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

《禁毒法》在肯定这“16字方针”的同时对此作了进一步完善,将预防放在首位,将综合治理提前,将“四禁”顺序作了调整。《禁毒法》最终确定的这一方针,更加强调把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吸毒人员的滋生,最大程度地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工作;更加强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外交等多种手段治理毒品问题,推动禁毒工作从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更加强调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工作同步推进,以法律形式固定由禁毒宣传教育、堵源截流和缉毒执法、禁吸戒毒、禁种铲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禁毒国际合作等构成的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禁毒框架,符合毒品问题发展规律、我国毒情和综合平衡的国际禁毒战略。

胡晓明告诉记者,《禁毒法》将实施多年的四禁并举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有其重要意义。《禁毒法》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措施具体化,比较完整地体现了四禁并举的工作方针。

“综合治理”则强调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文化、医疗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把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

禁毒重预防是事半功倍之举

《禁毒法》所指的“预防”还包括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禁毒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涉毒行为的发生。

胡晓明说,预防实际上就是建“防火墙”、挖“防火沟”,隔断健康人群与毒品之间的联系,建立起有效防线,预防吸毒行为和其他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预防工作做好了,会给禁毒工作带来极大的主动性,是“治病”的上乘之策,是事半功倍之举;反之,就会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其效果事倍功半。

“毒品问题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也是一个世界级的难题。”胡晓明说,世界各国都把预防置于禁毒工作的优先位置。美国、英国、法国、泰国等发达国家,在吸取了重打击、轻预防的教训后,都充分认识到预防的重要性,把预防教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签署了创建“无毒社区”的总统令,突出禁毒预防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法国把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禁毒预防工作,作为国家禁毒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泰国政府总理亲自过问预防教育工作。

禁吸是解决毒品问题的突破口

“禁吸是根本解决毒品问题的突破口。”胡晓明说,在“禁吸”方面,《禁毒法》要求,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防范吸毒行为,重点规定禁止非法持有毒品或者向他人介绍、提供毒品,禁止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者,除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没收吸食或注射的毒品和器具外,予以隔离戒毒,隔离戒毒后又复吸的,可以送强制矫治场所强制矫治。吸食、注射毒品,将接受治安管理处罚,但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的,免予处罚。

《禁毒法》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未构成犯罪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情节轻微,处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介绍买卖毒品,处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胡晓明透露,在《禁毒法》的修改过程中,曾有人提出“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重罚”,加入“容留他人吸毒最高罚10万元”这一条规定,但最终未被采纳。

在“禁贩”方面,《禁毒法》中重点规定禁止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和非法交易,公安机关应当在边境、(行政区域)边界和人员复杂场所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娱乐场所建立巡查、举报制度。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

地方各级政府负有禁种责任

在“禁种”方面,《禁毒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负有禁种责任。

根据《禁毒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胡晓明说,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规定,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禁制”方面,《禁毒法》重点规定禁止制造或者非法传授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配方以及制造方法,及时处理公民关于非法制毒活动的举报,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加强监督,实行行政许可和定期查验制度,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情况时,立即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国际合作破案后可分享非法所得

为了加强禁毒国际合作,根据多年禁毒国际合作的实践,《禁毒法》对禁毒国际合作的原则、内容和工作机制以及支持有关国家实施毒品原植物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等作出了规定。

《禁毒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禁毒公约义务。胡晓明表示,这就是说,国家禁毒委员会是中国政府开展禁毒国际合作的代表和组织者,同时也代表国家履行国际禁毒公约的义务。

在第五章禁毒国际合作中,《禁毒法》明确规定,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对此,胡晓明透露,这一规定主要出于几点考虑:一是《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如何处理已有相应的规定,我国政府对此规定未作出保留,故应按照该规定予以履行;二是大量的实践证明,毒品犯罪具有组织严密、高科技含量高、涉及范围广、跨国性多等特点,需要各国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无论是毒品生产国、过境国或者消费国。在禁毒国际合作过程中,更需要各国坦诚相待、群策群力、相互信任,无论是抓捕人犯,还是司法协助,以及对涉毒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处理。

文/记者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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