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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证审查工作浅议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殷好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实施后,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能再面向社会接受司法鉴定业务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改由社会上专门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因为主客观因素的存在和影响,鉴定结论难免存在缺陷和瑕疵,甚至偏离事实。加强对技术性证据的文证审查,确保法律监督在刑事技术领域不留空白和遗憾,文证审查工作显得尤为必要和关键。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加强对技术性证据的文证审查,不仅有利于诉讼证据得到有效的监督,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且在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打击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这项工作开展的并不理想,所发挥的作用也十分有限。

检察技术部门或者说设在检察系统内的司法鉴定中心肩负着司法鉴定文证审查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鉴定作为鉴别、确认诉讼证据的一种重要活动,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法律的正确适用。无论是司法鉴定的程序还是实体都应当有专业的法律监督来体现司法鉴定的准确、完善和公正。为此,检察技术部门或者说设在检察系统内的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重点应该是司法鉴定的文证审查,不仅对司法鉴定的结论进行审查,还要加强司法鉴定的程序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的依据。由于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加之个别办案人员对文证审查认识的不到位、承办案件法定期限的限制和法律制度不能很好的落实等原因,使一部分应当审查的文证没有得到审查或者例行公事流于形式,不仅使检察技术部门失去了案源,而且影响了案件的质量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为使文证审查工作成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保证依法办案,增加案件科技含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认真规范并落实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部办案程序,将文证审查作为刑事法律监督的必经程序。重视和加强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意识,深刻认识文证审查的作用和重要性,经审查合法而有效的技术性证据才能采信,对审查有误的技术性证据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修改相关法律及规则,建立文证审查监督制度和规范,确保检察技术部门的法律监督权,使文证审查工作成为一种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使侦查监督、公诉、控申、民行等部门对拟作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和技术性证据,一律移送到技术部门进行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规范性的技术审查,没有技术部门的审查意见,一律不得讨论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三、建设技术人才库和加强业务培训,关注技术领域的发展。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不仅在于需要和大量实践,更需要关注,得不到重视和有力的支持就注定没有前途。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是文证审查工作的基础,提高司法检验鉴定方面的审查水平,建立一支能够真正担负起司法检验鉴定文书的文证审查工作的终端人员,做好文证审查工作,保证检察机关监督职能,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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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张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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