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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在沪建立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文章导读: 近日,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指导下,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与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在上海试点建立小额金融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记者 宋杰)经济网记者5月9日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获悉,为公正、便捷、高效地处理各类金融消费纠纷,近日,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指导下,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在上海试点建立小额金融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在金融消费纠纷的处理实践中,存在部分纠纷,由于当事人分歧较大,虽经多次调解,仍无法达成和解,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为高效、公正地处理金融消费领域的小额纠纷,借鉴国内外的成熟经验和良好实践,经认真论证,中心通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的方式,建立了小额金融消费纠纷的快速解决机制。

中心的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是指,赔付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纠纷,如果经调解,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由调解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行业惯例,依照公正公平的原则,提出解决纠纷的调解意见。如果消费者接受该意见,则争议双方均应接受并承诺履行该调解意见。如果消费者不接受该意见,则调解意见作为专家意见供各方当事人参考,但无约束力。5000元的标准征求了上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意见,并由中心理事会审议确定。

根据合作备忘录,对适合调解且符合中心受案范围的金融消费纠纷,金融消费者申请调解且中心受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被申请方不得拒绝。中心对调解事项建立快速受理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金融消费者提出调解申请后,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与当事人联系,征询调解意愿,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中心在当日指定或根据当事人选择确定调解员,并在调解员确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组织完成调解。

为了保证调解的公平、公正,根据合作备忘录,被选定或指定的调解员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中心应要求调解员回避,另行选定或指定调解员。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申请调解员回避。存在《调解规则》规定的回避情形,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调解员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或提出的调解意见无效,但各方当事人知道存在回避情形,仍愿意接受调解意见的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中心开展的纠纷调解有违法违规、显失公平等行为的,享有质询、退出合作机制的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孙天琦副局长指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的建立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一条高效、便利的纠纷解决渠道,能帮助其更好、更快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为金融消费关系提供了“减压阀”和“润滑剂”,节约了小额金融消费纠纷对司法资源的占用。

建立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属于《2014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重点工作》的内容之一。2014年12月,中心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局登记设立。目前,拥有48名精通法律、金融业务的调解员。中心还与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中心设立了金融争议解决中心,派驻法官现场办理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建立以来,凭其专业、独立、中立的特点,在高效、经济地解决金融消费纠纷方面探索了新的路径。中心承担了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的运行维护工作,2015年共接听各类消费者来电 21278个。日均来电接听量为89个,最高日接听量为426个。截止2016年4月,中心已成功调解各类纠纷130余件,承接法院委托委派调解10余件,办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多起。许多困扰当事人多年的矛盾得到化解。中心的建立促进了金融纠纷调解与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对接和上海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有利于有效润滑上海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关系,营造和谐稳定的金融法治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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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张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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