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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东川“牛奶河”水污染案一审宣判 7人获刑

文章导读: 三被告单位均私设暗管,将含有二硫化碳、砷、铅、镉等物质的生产废水排入小江,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三被告单位分别自愿交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人民币30万元、5万元、4万元,用于环境生态修复建设。

记者从云南省寻甸县人民法院获悉:11月18日,云南省寻甸县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牛奶河”水污染案作出一审宣判,7名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获刑。此前,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境内的小江因水污染,河水呈乳白色,被戏称为“牛奶河”。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昆明市东川通宇选矿厂、昆明兆鑫矿业有限公司、昆明东海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铜精矿。三被告单位均私设暗管,将含有二硫化碳、砷、铅、镉等物质的生产废水排入小江,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案发后,三被告单位分别自愿交纳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人民币30万元、5万元、4万元,用于环境生态修复建设。

三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罗兴华、刘兴奎、马世祥,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单位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建良、张勇、王兴明、马本华、李兴平分别任被告单位中的经理、厂长、副厂长等职,属直接责任人员,对其单位行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人罗兴华等8人的行为也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一审判决:对三被告单位处以50万元至75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罗兴华、刘兴奎、张勇、王兴明、马本华判处八个月至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任职时间仅六个月,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张建良免予刑事处罚;对两年内因私设暗管排放有毒废水,被行政机关两次行政处罚仍继续实施该行为,庭审中拒不认罪的被告人马世祥、李兴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八个月,并处罚金。(记者胡洪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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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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