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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原本就不是“铁饭碗”

文章导读:   公务员是“铁饭碗”还是“瓷饭碗”,并不在于实行聘用制还是委任制。不管是选任制、委任制,还是聘任制,都要有严格的惩戒和退出机制,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人浮于事、不负责任、公权滥用等现象。

公务员是“铁饭碗”还是“瓷饭碗”,并不在于实行聘用制还是委任制。不管是选任制、委任制,还是聘任制,都要有严格的惩戒和退出机制,以最大限度地避免人浮于事、不负责任、公权滥用等现象。

张利军

近来,有关地方公务员聘任制试点再成焦点,舆论对这项改革寄予厚望,认为这一改革或将有助于使我国公务员由“铁饭碗”变成“瓷饭碗”,能够起到“鲶鱼效应”。

事实上,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并不是一时之举,而是按照法律要求规范推进的。我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还应指出的是,公务员是“铁饭碗”本身就是一种误读,不能简单地把实行聘任制看成是将公务员变成“瓷饭碗”的举措。

公务员是“铁饭碗”还是“瓷饭碗”,并不在于实行聘用制还是委任制。不管是选任制、委任制,还是聘任制,都要有严格的惩戒和退出机制,以便最大限度地避免杜绝人浮于事、不负责任、公权滥用等现象。

按照国家原有规定,我国公务员并不在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但早在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出台,正式确立了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

1995年原人事部制定下发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明确了辞职辞退的程序、条件及相关要求。2006年《公务员法》开始实施,其中对公务员辞职、辞退等做出了更加严格、详细的规定,并首次以法律形式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引入公务员管理之中,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的退出管理。

各地也相继制定了一定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使得公务员退出管理更加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北京市首次明确,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公务员将予以辞退;天津市制定了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落实国家关于公务员辞职辞退的规定,依法开展奖励、惩戒、申诉控告和辞职辞退工作。

2011年年初,在公务员法实施5周年之际,国家公务员局曾公布过一组数据,全国有600多万公务员,5年来辞退了4778名公务员。虽然数量不多,但退出机制的威慑作用确实存在。而对于实行聘用制的公务员,更应该明确其退出条件,以确保有效行使职责。

不论是聘任制还是委任制,公务员可以辞职,这是公务员择业权利的一种实现形式,也可能被辞退,这是建立高效廉洁透明的公务员队伍的客观要求,不以实行何种管理和任用形式为转移。

实行公务员聘任制改革中长期看,有利于建立健全相应的公务员养老保障机制,这对于促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公务员并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则按在职期间工龄长短和职务高低领取与其在职期间工资不同比例的“退休金”。

如果试行公务员聘任制,就意味着部分公务员将进入劳动合同制,而在劳动合同制下,他们的社会保险问题就显现了出来。

从这个意义上讲,试行公务员聘任制,客观上要求我们进行公职人员养老金改革,以维护社会不同群体利益,实现养老金待遇的相对公平。

养老金改革牵涉全体国民利益,实行聘任制的公务员将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我们应该以此为契机,抓紧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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