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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从轻处罚”?贾跃亭对“终身禁入”提出申辩,证监会:不予采纳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4月13日,证监会对贾跃亭、杨丽杰等人采取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等措施,并查明了乐视网连续十年虚增业绩、虚构业务等违法事实以及大量的违法细节。

当事人贾跃亭以及其代理人对此判决提出了4点申辩:

(1)关于IPO申请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信息披露违法事项,认定其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以及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手段的证据不足。

(2)乐视网对乐事体育A+、B轮融资的投资者承担回购义务,实质是业绩对赌,不具有担保的从属性和补充性,在法律上不属于担保,在该回购条款作为融资交易的构成部分已经对外披露的情况下,乐视网无需另行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且该条款是隐蔽条款,相关人员没有发现充其量属于过失行为。

(3)相关公告关于减持承诺的描述即使存在问题,也是微小瑕疵,不足以认定为信息披露违法。

(4)申辩人没有基于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行为。

综上,申辩人认为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对此,证券会认为在乐视网连续10年财务造假中,贾跃亭系乐视网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务,在案其他责任人和多位证人均指认贾跃亭组织安排和直接参与实施涉及财务造假相关事项,在案多方证据也证明该相关事项均是财务造假的组成部分。

贾跃亭在乐视网处于最高领导职位,其履职的主要表现就是组织、决策、指挥,对于具体造假业务,可能是直接具体的组织、决策、指挥,也可能是概括性的组织、决策、指挥,不需具体到每一笔造假业务。

贾跃亭在本案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中,除作为乐视网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外,作为实际控制人,其超出董事长职责范围和履职程序,违反公司治理规范要求,利用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力,指使相关人员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抽逃向乐视网的借款等事项,导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如IPO阶段的财务造假、违反借款承诺等,同时其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上市后公司财报情况与其利益也是高度关联,虽是一人所为,但贾跃亭作为董事长的履职行为与作为实控人的指使行为相互独立。

证监会对贾跃亭作为董事长的未勤勉尽责行为按照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妥。因此,对贾跃亭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新媒体编辑:崔晓萌 实习生:张希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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