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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降杠杆可与高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挂钩

李定华

近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完善内部治理与强化外部约束相结合”,目标是尽快将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控制到合理水平。

根据财政部相关数据,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自2008年金融危机后持续上升,到2015年达到峰值后开始下降。截至2018年3月底,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超160万亿元,负债总额106.6万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5%,尽管呈下降趋势,但由于非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下降速度更快,相比较而言,国有企业债务在总债务中的占比不降反升,国有企业降杠杆成为结构性去杠杆的重中之重。

国有企业杠杆率居高不下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方面,国有企业存在“预算软约束”的问题,资金使用效率相对较低,存在较大的融资冲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有更多的资金可获得性。在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中,获得政府显性或隐性的信用背书,对于企业获得较高信用评级等级是十分有帮助的。在这方面,国有企业“近水楼台先得月”,相比较民营企业而言,能获得更高的信用等级。而且现有的金融格局中,国有银行占据主导地位,存在一定的所有制偏好,对国有企业融资的利率更低,融资政策也相对宽松一些。这些因素都导致国有企业容易过度负债。

目前国资监管机构已强化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刚性约束,工业企业、非工业企业和科研设计企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分别为65%、70%和60%,相应的重点监管线为70%、75%、65%。分类控制的目标已经明确,但在具体实现路径上,还需要从战术和战略层面打好“组合拳”。

从战术层面看,要有效降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任何扩大分母、缩小分子的措施都可以起到去杠杆的效果。现在推行的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等措施,都可以起到这方面的作用。

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国有企业加杠杆容易,去杠杆则需要经历一个阵痛的过程,仅仅从技术层面并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一难题,还需要从“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运营和监管机制上来分析并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抓住“关键少数”。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正确的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同理,在国有企业这种高度组织化、科层化的机构中,工作目标确定以后,高管层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重视便是决定性的因素。抓住“关键少数”能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比如,可以在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中,将其任期内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变化情况纳入审计范畴,这会有助于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在任期内合理控制企业杠杆率,而不是一味的依靠加杠杆在短期内来做大资产规模。

其次,建立联动机制。对于降杠杆任务重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将降杠杆完成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体系,并与工资总额适当挂钩,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这种联动机制的关联性强到什么程度,还需要考虑国有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避免在降杠杆过程中触发流动性风险,反而欲速则不达。

最后,加强战略引导。国有企业不能为了降杠杆而降杠杆,降杠杆过程本身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转型的一次契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战略引导,建立控制国有企业杠杆率的长效机制,促使其通过降杠杆来做精主业,全面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国有企业通过降低杠杆,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有所为有所不为,通过廋身健体、提质增效,持续改善盈利能力,不断推动国有企业做优做强。

(作者为北京大学博士)


(网络编辑:何颖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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