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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预算法>决定》全文公布 地方债获“准生证”

文章导读: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预算法>决定》)。9月1日,全国人大关于修改《<预算法>决定》全文公布《<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修改《<预算法>决定》全文公布 地方债获“准生证”

经济网讯(记者 王红茹)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预算法>决定》)。9月1日,全国人大关于修改《<预算法>决定》全文公布《<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预算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关于地方举债的合法化。

关于地方举债,《<预算法>决定》做出了详细规定。《<预算法>决定》指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我国自2009年起,地方政府就公开发行地方债,但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发行债券的资格。原则上,不是通过地方融资平台借贷的模式,法律上并不允许,主要原因是修订前的《预算法》不允许地方政府借债。修订前的《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针对此次《预算法》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辜胜阻在8月31日在京召开的“中国城市百人论坛”上表示,《预算法》一个很大的改变就是国家在地方政府举债、城市政府举债问题上打开了闸门。“我们过去是限制持续赤字负债,地方政府绕道走,建立了地方融资平台,通过地方融资平台负债,实际背后还是政府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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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曦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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