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奢会诉新京报案终审判决:新京报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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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奢会诉新京报案终审判决:新京报反败为胜 

法院称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记者 贾璇) 2015年11月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世奢会(北京)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京报社、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新京报网运营)及新京报记者刘刚名誉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三中院)宣判。三中院终审判决世奢会败诉。

2012年6月,多家媒体对自称“全球奢侈品行业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的“世奢会”这一组织产生质疑。《新京报》及《南方周末》的报道曾引用世奢会一名匿名离职员工的消息源称,世奢会发布假数据,提供假冒展品,并发表《“世奢会”被指皮包公司》一文。随后,世奢会中国首席代表毛欧阳坤认为该篇报道侵犯了世奢会的名誉权,将新京报诉至法院。

2014年2月,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新京报在判决生效七日内,于《新京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刊登向世奢会的致歉声明。面对结果,一审败诉的新京报社、派博在线、刘刚三方不服判决,向三中院上诉。

2014年8月,三中院开庭审理,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在庭审现场旁听时了解到,当时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为上诉方新京报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明其信息来源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二为新京报关于世奢会的报道是否侵犯了后者的名誉权。基于双方对案件事实的分歧较大,庭审结束后,北京三中院各给双方一周时间提供新证据,待合议庭进行合议后再决定是否另行开庭审理或者择日宣判。

2015年11月9日上午,此案件在三中院终审开庭。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新闻媒体没有歪曲事实、不实报道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且有合理可信赖的消息来源为依据,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新闻媒体有正当进行舆论监督和新闻批评的权利。

三中院指出,争议文章通过记者调查并引用多方意见参与对世奢会现象的关注和讨论,是行使媒体舆论监督的行为。不可否认,文章整体基调是批评的,部分用语尖锐,但这正是批评性文章的特点,不应因此否认作者写作目的的正当性。通读文章上下文并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争议文章对世奢会现象的调查和质疑具备事实依据,作者写作目的和结论具有正当性,文章不构成对世奢会名誉权的侵害。

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结果不当,三中院依法改判,撤销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世奢会全部诉讼请求。

11月9日,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记者采访被告之一的刘刚,他称,在二审中,经新京报社、律师和声源提供者等多方沟通后,向三中院提交了证明采访合理的录音证据。这最终为法院采信。

对于终审结果,刘刚表示也谈不上满意不满意,他相信法律会做出裁判。作为记者做此类报道是职务行为,同时,他人也有质疑的权利。刘刚在采访中提到,新京报有很严格的选题申报和操作审核流程,他对事实很有信心。

在采访结束时,刘刚也为新闻记者采访如何规避风险分享了自己的观点,“要按照记者行业的原则做事。”

如今,刘刚已离开新京报社较长时间,目前正从事新媒体相关的工作,但不再从事内容制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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