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发?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宋杰 | 上海报道

“员工小区被封14天不能到岗,这14天工资企业要不要发?另外,像上海最近受疫情影响许多店暂时关闭,企业没有‘流水’还要支付租金,能不能只发最低工资?”近期,上海疫情防控政策出台,有中小企业家这样向记者询问。

当疫情的突发情况给城市局部按下“暂停键”,企业老板和员工都在关心隔离期间工资怎么发,保险怎么算等问题,《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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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职工工资如何支付?

据《广州日报》报道,2021年9月底,广州市人社局曾发布2020年以来涉疫情劳动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有这么一个案例:

张某、李某、刘某、林某4名劳动者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受疫情影响,该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拖欠了4名申请人劳动报酬。

4名劳动者遂于2020年5月2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42974.44元。

在调解员的劝说下,被申请人对于拖欠4位申请人劳动报酬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配合调解中心妥善处理好4位申请人的善后工作,双方达成了由被申请人分4期向4位申请人支付款项共计75959元的调解协议。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甄灵宇告诉记者,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甄律师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

甄律师认为,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远程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在企业因疫情经营困难时,可以降低奖金及绩效标准,但企业需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否则可能会存在该变更对员工不产生约束力的风险。

上海宝山青联副主席、溯回(上海)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霍成告诉记者,目前公司约五分之一的员工在隔离期,在薪资发放上,坚决执行一分也不少的原则,“不但我们正常发,我还建议其他身边的创业者也正常发。”他说。

“从2014年开始,公司实行全员合伙制,挣多少分多少,每年将盈利部分留出可以供3个月运营的资金,其他多挣多分,少挣少分。回想2020年时,受疫情影响,直到4月份才复工,那是公司最难的时候,我们也没有少给‘小伙伴’薪水,当然,公司熬不住了也要跟他们说明,做小微企业没有不难的,有些情况扛不住一定要跟大伙说出来,解决问题而不是激化矛盾。”徐霍成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道。

企业能否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裁员?

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个涉疫情的案例: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张某当月工资。

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

2月底,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

张某对此不理解,于3月初通过互联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为: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物流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有专家指出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主要原因是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生存权。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劳动者的该项权益仍需予以维护。

员工如被确诊,医疗保险如何介入赔付?

员工如果被确诊,医保如何介入赔付呢?甄律师表示,根据《财政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通知积极落实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政策》(财社[2020]2号),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如果员工感染新冠肺炎被认定为工伤,则应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甄律师认为。

那么,员工在隔离期间出现发烧咳嗽被作为疑似病人进行医学观察,后确认不属于确诊病人,这段时间是否会被计入医疗期?

甄律师分析,这段时间不应计入医疗期,理由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大家知道,医疗期内的工资结算是在正常的工资基数上打折支付病假工资的,而上面的规定则是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由此可以说明,疑似病人进行医学观察事后排除,这段期间不计入医疗期。”甄律师对记者说道。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2年第6期)


 

2022年第6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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