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委经济战“疫”政策一览

防控疫情一刻也不能放松,企业复工复产也必须保障,从而保证经济正常运行、民生稳定。这是各地区面临的重大而艰巨的任务。

疫情发生以来,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为抗击疫情,护航企业等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度过艰难时刻,早日走上复工复产正轨,纷纷及时出台详尽“硬核”的相关政策。

“确保每一户参保缴费的企业都能享受到政策红利”“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房租”“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

从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到稳就业,从专项资金到减税降税,从减免房租、少交缓交水电费到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这些务实举措对于及时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的困难和问题,尽早恢复正常生产,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提供了有力支撑。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0年第3、4期合刊)

2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六部门相关负责人出席,详细介绍中国的战“疫”举措。

央行副行长陈雨露详解了货币政策如何更加灵活适度,并透露近期要动态调整定向降准政策。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表示,“下一步继续研究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一些行业复工复产,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除上述六部门外,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中央其他有关部门也已经送出一系列政策“红包”,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就业。

为了防止经济滑出合理区间,作为宏观政策之一的财政政策不断发力,多次用逆周期调节的方式来对冲疫情影响。

1月份至今,财税等部门陆续出台了10多条税费优惠、贴息等政策。如截至目前,今年对企业阶段性社保降费减负规模,就达到约6000亿元。

疫情成为中国经济的“大考”,中小微企业的抗“疫”与复工复产更加艰难。

中小企业的状况关系着稳就业的全局。围绕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发展,各部委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

如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出台新举措,30人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都可以申领稳岗返还,即企业所缴上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允许湖北等重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受益企业范围;可以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对医疗物资、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物资供应保障企业,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等。

另外,财政部已提前下达今年12900亿元专项债券,市场普遍预计今年专项债额度将超过2万亿元。财政部数据显示,1月全国发行地方政府新增债券7850.64亿元,其中发行专项债券7148.21亿元。

经济战“疫”,复工复产是关键。商务部、工信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最高法、海关总署、民航局等部委、职能机构日前均制定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2月10日,商务部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积极帮助外资企业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2月16日,海关总署出台10条措施,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促进外贸稳增长。   

工信部和交通运输部在引导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和交通保障方面给予了巨大的政策支持。交通运输部规定,从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所有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截至2月12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南、广东、重庆、四川等9个省份已有序恢复省际道路客运,17个省份有序恢复省内道路客运。

“除武汉等疫情严重的城市外,各地都要允许饲料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不得设置审查核准等限制条件。”2月15日,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联合印发通知要求。通知还指出,“确保物资和产品运输畅通。将饲料产品及玉米、豆粕等饲料原料、种畜禽、仔猪禽苗、水产苗种、出栏畜禽、生鲜乳、乳制品、鲜活水产品、冷鲜猪肉、转场蜜蜂等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尽快打通养殖业所需物资下乡和产品进城进厂的运输通道,不得拦截仔畜、雏禽及种畜禽、饲料原料及产品、畜禽水产品运输车辆。对一些县、乡、村封村封路、一概劝返等不恰当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

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 拓展网上办税覆盖面 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对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尽量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方式帮助解决等。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等。

2月1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等。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推行办件寄递、自助打印等服务,尽可能减少人员接触等。

央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强化对重点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生产企业的金融支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正常的金融服务需求,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经济稳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支持等。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等。

2月3日

商务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技术进出口有关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坚决落实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将服务企业、帮扶企业摆在技术进出口工作优先位置,切实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等。

商务部印发《关于积极扩大进口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扩大进口对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协调力度,做好衔接沟通,落实落细责任,扩大医疗物资及生产原料进口,积极利用进口增加国内肉类等农产品市场供应等。

证监会发布《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着便利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对近期发行监管工作作出相关安排,尽可能减轻疫情对发行人的影响等。

2月5日

商务部印发《关于组织做好商贸企业复工营业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做好商贸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复工营业,保障市场供应等。

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疫情的重大决策部署,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科学研判当前市场供求,引导用人单位和重点群体有序招聘求职,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等。

2月6日

商务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便利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件有关工作的通知》:

进一步简化进出口许可证件无纸化申领所需材料。对于内容较多、文本较大的进出口合同,可只要求企业上传合同关键页,即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申领信息的成交双方、交易商品、数量、单价、金额、结算、运输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等。

2月7日

商务部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围绕稳外资目标,在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千方百计做好为外资企业服务和招商引资工作等。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等。

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人行、审计署联合发布《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等。

人社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对劳动用工安排、工资待遇、企业减负等方面,做出具体安排,要求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等。

2月8日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

支持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该类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等。

2月9日

工信部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

明确将采取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等。

2月14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

主要涉及减免农业信贷担保相关费用;尽快拨付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加大农产品冷藏保鲜支持力度;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倾斜;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统筹力度;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等。

2月15日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

明确要全力做好治疗药物、疫苗研发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重要物资生产、运输物流等相关企业的融资支持。加大制造业贷款投放力度,加强供应链金融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等。

交通运输部发布《所有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免收通行费政策》:

2月17日零时起至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全国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具体截止时间另行通知等。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为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等。

农业农村部、发改委、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

要求除武汉等疫情严重的城市外,各地都要允许饲料和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复工,不得设置审查核准等限制条件等。

2月16日

海关总署发布《10条“硬核”措施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

加大支持力度,缓解企业经营困难。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对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除企业名称需要通过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外,其他注册信息暂无需申请变更,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相关手续等。

2月17日

商务部印发《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完善九省联保联供协作机制的通知》:

提出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障湖北武汉生活物资供应基本平稳有序,防止持续性脱销断档和恐慌性抢购等情况发生等。

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产保障工作的通知》:

明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资产,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等。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情况,为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统筹做好申报纳税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除湖北省外,全国范围内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在此前已延至2月24日的基础上,再次延长至2月28日等。

2月18日

商务部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提出20条具体措施,要求协调复工审核部门加快办理手续,支持外贸、外资、商贸流通和电子商务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等。

工信部发布《关于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支撑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明确支持中小企业运用云计算推动企业上云,重点推行居家办公、视频会议等在线工作方式等。

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加强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监管的重点和监管方式,要求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做好资金调度,优先保障和拨付疫情防控资金,切实保障基层疫情防控及“三保”支出需求等。

人社部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综合运用线上对接、远程协作、线上专场招聘等方式,提供精准有力的供需对接服务,大力拓展各类线上求职招聘服务模式等。

农业农村部发布《优化农业行政审批服务9项便民措施保障疫情期间农资供应和农业生产的通告》:

围绕许可证照续展、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等三个方面提出9项便民措施,明确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书到期但因疫情无法按时提交续展申请的,可延期提交等。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等。

2月19日

工信部印发《关于做好宽带网络建设维护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

提出,对故障处理等需求,在与用户协商一致情况下,优先远程指导用户修复故障,降低感染风险等。

人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铁路集团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组织开展对用工集中地区和集中企业“点对点”的农民工专车(专列)运输服务,保障成规模、成批次外出的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复工。

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

提出“非接触式”申报、审核、调查评估和反馈等服务措施。切实便利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等。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等。

2月21日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自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等。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相关工作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通知》:

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支持外贸企业抓紧复工生产,加大贸易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外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

2月22日

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自2月1日至6月30日,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其他企业用户用电价格5%,将2月7日出台的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提前执行淡季天然气价格政策,对化肥等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的行业给予更大价格优惠等。

截止时间:2月23日

资料来源:相关部委网站等


2020年第3、4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2020年第3、4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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