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28条”出台,有力支持民营经济改革发展

谭介辉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0年第2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我国民营经济只能壮大、不能弱化,不仅不能“离场”,而且要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因文件内容共计28条,被称作“民企28条”)出台,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必将对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形成强大的推动力量。

在笔者看来,这份《意见》有三个方面的重要特点。

一、体现了民营经济从“重要”到“需要”的地位提升。

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而当前,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发展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内在需要;民营企业将会以更大的动力去推进改革创新、转型升级、健康发展,迸发出无比的创造活力,成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力军。

二、体现了对民营经济从“支持”到“支招”的转变。

过去总有一些反映,说对民营企业面上的支持多,真正落地的少。这次出台《意见》,多方面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实实在在地支招。

在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意见》不只是泛泛提出全面落实放宽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的政策措施,而是要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市场准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全面排查、系统清理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在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不只是一般地提出支持民营企业进入,而是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分行业、分领域、分业务的市场准入具体路径和办法,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这些措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在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方面,为了解决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要求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明确提出要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而且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要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为了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不但要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而且很有针对性地指出,不得违背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在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方面,《意见》提出健全执法司法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机制。

三、体现了发展民营经济从“策略”到“战略”的转变。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有人误会,认为这只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一种策略。这次出台《意见》,让人们更多地认识到发展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战略之举,而不是策略性的权宜之计。

在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创新方面,《意见》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与有关方面联合承担国家各类科研项目,甚至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向民营企业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还支持民营企业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希望支持民营企业不断做优做强,培育更多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同时,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在“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方面,同样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同样,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政府还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

以上三个方面,充分反映出党中央、国务院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决心。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我们要坚决抵制、及时批驳澄清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努力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全国会计领军人才)


2020年第2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2020年第2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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