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老鼠仓”案二审辩护律师欲推翻“有罪”供述
李旭利翻供
自称被“胁迫”认罪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谈佳隆︱上海报道

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明星基金经理原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李旭利案广为市场关注。

此案的判决不仅关系李旭利的命运,也关系着“老鼠仓”这一基金业顽疾能否通过判例得以震慑。

在此前的一审中李旭利被判决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57万元予以追缴。因不服一审判决,李旭利申请上诉,并在二审时更换辩护律师。

5月23日上午9点30分,李旭利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庭开庭。《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李旭利当庭进行了翻供,并指出其因受胁迫而认罪的诸多细节。

辩护律师欲推翻“有罪”供述

“他憔悴了,不再是风光无限的明星基金经理,而更像是一名屌丝。”现场一名基金从业者薛冲(化名)说,他来听庭审完全出于对李旭利精神上的支持。

23日9点刚过,庭审现场的旁听席已经坐满了媒体记者和相关人员。

“李旭利上诉是因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证据认定不公。”李旭利案二审辩护律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周泽在法庭上为辩方观点定了基调——无罪辩护。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在现场了解到,辩方主要通过击破检方在一审中提供的一系列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链,包括李旭利对自己涉嫌犯罪行为的供述、李旭利妻子袁雪梅的相关笔录等方面来做无罪辩护。

“如果公安在取得李旭利自供犯罪笔录和李旭利妻子袁雪梅的相关笔录被法庭认定为非法的话,整个案件就有可能翻案,这是我们二审辩护的核心问题。”李旭利案二审辩护律师、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朱明勇这样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值得关注的是,在法庭上,检方虽然坚持不排除所有有罪供述,但是却认为李旭利妻子袁雪梅的笔录不再适合作为本案证据,因此决定予以撤销,不再作为本案指控所用。

检方在一审中曾认为,根据袁雪梅的笔录及相关证据佐证显示,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裁助理的李智君曾与她通过电话,而李旭利则接过袁雪梅的电话并通过李智君购买了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股票。

事实上,该份笔录证据一直以来被检方视为认定李旭利是否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核心。

整个案件中,李旭利的自证有罪一直是检方最为有利的证据,如果李旭利根本不认识李智君,也没有和李智君沟通购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事宜,那检方指控的李旭利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链条就很可能崩塌。

公安审讯被指存在串供嫌疑

2012年11月23日,上海市一中院一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是李旭利对涉嫌所犯罪行的供认。

然而,在二审过程中,辩方律师则认为,李旭利对于所谓犯罪事实供认的证据取得是“非法的”,这就把矛头指向了公安经侦部门。

在二审庭上,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二支队探长王勇作为检方证人出庭作证。作为该案主要侦查员,王勇回顾了抓捕李旭利的主要过程和刑侦过程。

王勇介绍说,2011年8月13日晚,其所在经侦队在北京将李旭利抓获并带至北京经侦队进行程序性问讯,第二天押解回沪。在北京期间的问讯,李旭利不承认犯罪,经过“思想教育”和审讯后,李旭利最终承认利用未公开信息指示李智君购买相关股票。

值得注意的是,在回沪后的问讯过程中,李旭利做过两次口供更改,一是将与李智君通话的时间由4月7日改为4月6日晚;二是将由李智君直接打电话给李旭利,改成李智君打电话给袁雪梅,其间李旭利接过电话与李智君通话。

这意味着在该案件的经侦过程中,除了李旭利自己的供认之外,还需要获得李旭利妻子袁雪梅和李智君的相关事实供认,这样才能使得经侦工作完成,口供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进而形成逻辑严密的证据链条。

在法庭上,诉辩双方均对李旭利通过公安机关人员向妻子袁雪梅和李智君传递三份信条(及录音)的证据没有异议。三份证据的主要内容是希望袁雪梅和李智君积极配合警方认罪。

“如果是我们律师这么干,早就被认为是串供了,公安机关侦办人员通过所谓的‘思想教育’让李旭利及相关人员接触,这样取得的证据是非法的。”朱明勇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在回答辩方提问时,王勇承认,在押期间,在押人员的通信只限于近亲属。

然而,李智君并非李旭利的近亲属,辩方认为,公安机关人员为李旭利向李智君传递信息行为本身涉嫌违规甚至涉及妨碍作证罪。

李旭利称被“胁迫”而认罪

为什么李旭利希望袁雪梅和李智君积极配合警方认罪?

在法庭上,李旭利坦言,在经侦过程中,办案人员曾告诉他如果认罪态度良好,公检机关会向法院求情,以获得减刑或缓刑,并以许春茂案为例做思想工作。

2011年10月9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以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对原光大保德信投资总监许春茂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许春茂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被司法界视为认罪态度良好的轻判案例。

即便如此,李旭利并不认为谋求轻判是其在一审阶段认罪的最主要原因,更为重要的是受到“胁迫”和“压力”。

李旭利称,2012年8月14日当天,经侦人员在审讯时告诉他,他妻子和舅子同时也被传来问讯,如果不承认,会将其一并羁押。

当时的审讯持续至晚上8点多。“当时我家里已经没有大人,我的小孩只有6岁,一个人在家已经一天,我实在没有办法,只有认罪。”记者注意到说到此处,李旭利情绪激动一度哽咽。李旭利称所谓的犯罪经过都是通过自己“编故事”所得的,多次更改“口供”“情节”也是为了使得“故事”更为逼真。

朱明勇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我们认为经侦人员存在利用妻儿等人为感情因素,迫使李旭利认罪的可能,这是我们不能接受的,这样取得认定有罪证据是存在瑕疵的,这是我们提出非法证据的立论基础。”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该案审判长肖晚祥认为,根据李旭利认罪过程并结合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李旭利在调查过程中受胁迫。李旭利所供述系其自述形成,查无实据,因此对其排除有罪供述的申请不予支持。

截至记者发稿时,此案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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