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 融 | 关 | 点
文| 关浣非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47期)
民企最近吃了“定心丸”。
央行“三箭”齐发,银保监会负责人提出了商业银行向民企贷款的“一二五”要求。政府方面甚至还提出了对中小企业贷款要在一定时间内降低多少百分点利率的要求,同时表示放松信贷质量考核指标要求,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两个百分点。特别是要求金融机构要把民企当自己人,要一视同仁发放贷款。
众所周知,金融机构的钱一般不是自己的,是对他人货币资源的一种约定占用,是要付出占用成本的。因此,其做任何资源配置处理,都必须首先要考虑效率,对客户的选择要按风险程度的高低做出优先次序选择,无法做到绝对意义上的“一视同仁”。由于金融机构的资源有限,即使是同类客户,出于交易成本和综合收益的考量,也必须有所取舍。
而在当下中国金融机构资源配置过程中,还有两个因素在左右着资源配置导向:一是所谓的机构内部风险结果考核问责机制,二是对客户资金占用风险对价的收益封顶,二者都足以影响到金融机构配置资源的最终抉择。
因此,当前金融业面临着一种如何调整服务方向、调整资源配置结构的重大挑战。为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的情形出现,现在极有必要提出金融资源中性配置的概念,以避免在金融机构一窝蜂行动的情况下,所可能产生的新金融风险。
一些清醒的人士突出强调企业竞争中性。在金融领域,也需要强调竞争中性原则,一是对进入金融领域的企业要强调所有制中性,否则所谓的对外开放又将是一种变形的开放;二是要真正实现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中性,对不同背景金融机构的发展要“一视同仁”;三是在金融机构配置资源上要坚持竞争中性,服务客户须唯效率择优而论,收取资金占用对价一定依客户风险水平而定。
竞争中性的概念,最早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1996年发布的《联邦竞争中立政策声明》中提出的,突出强调的是政府不能凭借公共部门所有者的身份,利用立法或财政权力,获得优于其他私人部门竞争者的完全竞争优势。具体则要求税收中性、借贷中性、回报率要求、监管中性、全成本定价等等。
该概念被提出后,很快被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所接受。
2005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OECD国有企业指引》中就表达了竞争中性的内涵。OECD于2012年发布了《竞争中性:保持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公平竞争》,首次确认了竞争中性的8个标准:简化国有企业经营形式、成本确认、商业回报率、厘清公共服务义务、税收中性、监管中性、债务和补贴中性、政府采购中性等。其中就包含了公平获得金融资源的内涵。
金融资源的中性配置或者金融资源配置讲求客户选择中性,并不是要搞平均主义,更不是搞大水漫灌,而是要摒弃对不同客户先入为主的歧视。其中尤其强调对国企以外的企业在服务标准上要一视同仁。
金融资源配置中性起码要包含以下一些基本内涵:强调择优竞客,强调效率激励,强调资金占用对价要与风险匹配,风险要与收益平衡。
在金融资源配置上尽快实现竞争中性的原则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在市场经济道路上真正开始探索应是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以后。走市场经济发展的道路就必不可免地会遇到私营企业与公营企业竞争关系的处理问题,政府很容易混淆运动员与裁判员二者的角色;而从获得各类资源的地位上,公营企业天然地具有身份溢价优势,在中国的金融机构内部又普遍存在着对国企融资出风险个人无需担责、对民企提供资金支持出风险必有瓜田李下之嫌的观念,所以中国的民企只能以市场经济逻辑寻求发展、以市场信用去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
尽管如此,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民营经济已对中国经济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因此也有人评价:强国靠国企,富民靠民企。从今年上半年之前规模空前的去杠杆所作用的领域上看,众多民企无疑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资金压力——它们原有的融资渠道被堵死,一部分民营经济发展失去了必需的血液,其结果自然是逐渐走向窒息。
这无疑是金融资源配置取向长期偏颇的结果。长远看,其对经济的均衡发展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但从当前对民营企业的救助及民企的融资落实层面上看,又让人看到了矫枉过正的倾向:强调放宽条件支持民企的多,强调注意把控民企风险的少。这也不是一种金融资源中性配置的做法,由此所将带来的后果也是不难想象的。
未来中国的企业从所有制上划分,会有国有背景,会有民营背景,也会有外资背景,还会有合资背景、PPP背景……对待不同所有制背景的企业,金融机构应按其内部的效率评定体系及风险评定体系做出优劣取舍,做到对不同背景企业的风险评价和控制标准上“一视同仁”,而不应在所有制方面继续奉行厚此薄彼习惯做法。
从资源配置地域上看,中国的金融机构资源配置大量发生在域内,但也会逐渐增加域外的投放。毋庸赘言,在域外的金融资源配置很少会给金融机构提供所有制的条件选择,金融机构能做的只是效率优劣、风险高低的评价。
因此,从有效率地配置金融资源、促进中国经济实现长期均衡发展的角度看,要旗帜鲜明地推行金融资源配置客户选择中性的原则,从制度和市场两方面都要剔除任何企业的身份溢价,消除对某类所有制企业的身份歧视,从而确保各种金融资源能得到充分而有效的运用。
金融资源中性配置的原则能否长久地得到贯彻执行,政府无疑是最重要的主导方面。
竞争中性概念提出以来,在市场经济体系国家里推行得比较畅顺,但在政府介入经济活动较深的经济体里一直存在着制度障碍。
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前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按经济发展规律,处理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在于能否为所有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要素获得条件。因此,为所有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条件,应成为政府下大功夫致力解决的制度建设工程。
在支持金融机构中性配置资源方面,有几个关键问题政府是要尽力解决的。
一是要彻底解除附加在金融业身上的财政功能,要坚持“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不能反其道而行之:财政渠道解决不了的问题由金融渠道解决。
二是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政策导向上不能翻大饼,尽量避免金融资源配置上的一刀切、一窝蜂做法。
三是少提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比如有关货币政策的加杠杆、稳杠杆、去杠杆。因为货币投放并不是直接进入经济活动领域的,一定要通过银行信贷体系或资本市场对经济活动产生影响。除非有特定的目标要求,否则很难说货币的投放就能用一个词、一句话来形容。即使在总量有增有减的情况下,货币对经济活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影响一定是不同的。在经济下行周期,也会有增加资金投放的行业和企业;在经济上行周期,也会有减少资金投放的行业和企业。所以,不能寄希望于靠一个政策就解决所有问题、一服药能治好所有的病。
四是要充分地给予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这里会让人想起发端于40年前的农村改革。如果没有40年前安徽小岗村生产分配方式的改革,政府依然坚持所谓的一大二公、一平二调,中国今天的农村及农业一定是另外一种状态。而中国农村及农业成功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政府要充分尊重及赋予农民土地生产的自主权,政府不再对农民生产种植指手画脚、大包大揽。对今天的金融业发展亦是同样的道理。政府可以推动金融业不断改革,推动加强和完善监管,但却不应该对其经营管理继续大包大揽。政府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介入国企金融机构经营,但却不能介入外资金融机构经营,更不应该介入民企的金融机构经营。
回过头来看,民企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中国长期以来存在的经济发展痛点。民企大多又为中小型企业,从成本方面考量,传统的中小企业融资管理难度并不比大企业融资管理低多少。所以,要想解决民企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除了改变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考核制度外,还必须通过新技术的应用来降低民营中小型企业的管理成本。
任何企业融资管理的核心都在信用风险的评定及控制,而目前应用日益广泛的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技术,恰好可在这方面提供解决方案。所以,金融机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一定要在技术应用方面实现系统突破和优化。
同时,金融机构所能分配的资源永远是相对有限的,故金融机构在资源分配比重上要有所调整倾斜,改变原有的低风险、高权重、垒大户的资源分配结构,增加金融资源配置弹性,以扩大金融资源配置的边际收益效应。
前一段时间,国内商业银行集中向长春一汽集团授信,一次金额竟达万亿元,这里不要说一汽集团是否有如此大的贷款需求,若这些授信都属承诺性贷款的话,相信必然会对各银行的授信资源敞口形成结构上的挤压占用。在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方面,未来一个时期尤其需要提倡提供定点滴灌、量身打造的金融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
(作者系某国有银行香港分行副行长,曾在香港及内地创建多家产险、寿险公司并任董事长、总裁。)
责编:周琦
2018年第47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