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 融 | 关 | 点
文| 关浣非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8年第43期)
曾几何时,内地谈论改革和创新都会提到“允许试错”的概念,其实这只是明确了一个方向,对在多大范围、何种层次上允许试错并没有清楚的内涵,致使在一些改革或创新上不能有所聚焦、有所突破。而与此同时,当一些大的政策制定和出台时,有时并不那么完善,甚或失之严谨,聚焦不准,对政策的负效应缺乏足够的判断及化解预案。因此在政策的执行上也就会出现左右摇摆,甚至出尔反尔的情况,由此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的不良影响是可想而知的。
因金融在经济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所决定,金融政策的任何调整变化都会对经济活动带来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社会经济生活能够予以金融政策试错的空间也是极小的,或者说制定和出台金融政策不应预留任何试错空间。出台金融政策要始终以目标准确、时机适时、用力适度、尽力避免负效应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金融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在不同的方面、不同领域产生负面效应。如货币杠杆应用政策的大幅度调整、金融机构投资政策的大幅度调整、金融机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的方向性调整等,无须讳言,这些调整有的是急刹车式的,有的是急转弯式的,无论对金融业本身,还是对全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冲击和震荡都是极大的。这在未来的经济活动中无疑是需要力避和克服的。
为什么不能预留试错空间?
制定和出台金融政策不能预留试错空间,主要原因如下。首先,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要求。政策制定及管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又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扮演着核心和中枢的角色,因此金融政策的制定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中所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金融政策的制定是否准确完善,出台的时机是否合适恰当,自然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进程,影响到国家现代化体系的完善和效率。
其次,制定和出台金融政策不能预留试错空间,也是优化经济结构的必要前提。金融政策事关金融发展及金融资源配置,从来都具有通过有意识的资源投放引导经济结构变化的作用,因此这就要求金融政策本身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引导经济活动质量升级上不能有丝毫的模糊空间,不能有任何的妥协余地,不能出现大的反复甚至颠覆性改变,尤其不能因政策的缺陷而拖慢经济结构优化的进程。
第三,制定和出台金融政策不能预留试错空间,也是提高经济活动效率的基础要求。与财政资源更多地体现出公平的功效相比,金融资源对经济活动更多地会表现出效率激励的功能,会对不同的经济活动主体表现出励优汰劣的作用。只有金融政策能始终如一地强调效率目标,金融资源才可能与不同的金融资源需求主体形成效率契合,实现金融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四,制定和出台金融政策不能预留试错空间,更是推进经济市场化的必需条件。任何政策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但中国以往出台的金融政策常常是着眼于对某些经济活动现象的抑制,故对各类金融主体大多会做出某些经营行为的限制,而这些限制往往大多都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将成为开放最前沿的金融领域,避免金融政策制定的行政色彩过浓及有违市场化方向,也就不容回避地要成为金融领域市场化建设的一部分重要内容。而在这一问题上,金融决策监管部门一不能犹豫观望,二切忌出现反复,应该清醒地意识到一点:加强监管与推动行业走市场化道路并不对立,这是并行不悖的两个方面。
第五,制定和出台金融政策不能预留试错空间,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客观必然。政策风险虽很难在量上做出评价,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却可能是巨大的。所以从任何角度都要求金融政策不能有任何瑕疵存在,或者说金融政策不仅不能为金融业经营发展带来任何风险,更不能成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风险之源。
金融政策如何有的放矢
金融政策在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及影响都是非常独特且极为重要的,故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出台都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严谨性和适时性。
首先,有关部门制定及出台任何金融政策,都必须要有扎实可靠的经济活动基础,可定性、定量的经济活动数据,以及趋势性的经济活动现象分析判断做支持,当务之急是要系统地建立政策作用目标评价体系,以及政策实施推进体系和校正体系,从而确保有关政策可以有的放矢并能达到预期目的。
同时,金融管控部门对经济活动变化要有政策预案和工具准备,尽力避免匆忙出台政策,对非濒临危机状态的市场变化,轻易不出台所谓的救市政策,即使是采取特别措施,也要有周密的退出准备和善后安排。为避免对经济活动造成大的冲击和震荡,应尽可能不要出台180度急转弯或突然刹车等政策。不言而喻,同样指向的金融政策在短时间内发生调整,要么是原有政策出台草率,要么是现有政策具有矫枉之意,二者对经济活动产生的影响不言自明。
再者,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政策制定分工及出台程序。2017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协调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等。而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时亦明确:把两个监管机构原来拟定行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央行。
这种金融管理体制及机制的重大调整,必然对金融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产生新的要求:一要清晰金融政策的分类及管理分工,二要寻求不同政策间的高度协同性。而在今后,为了实现金融政策的全面性、系统性、可持续性功效,要考虑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金融政策制定及出台设立咨询反馈机制。
(作者系某国有银行香港分行副行长,曾在香港及内地创建多家产险、寿险公司并任董事长、总裁。)
责编:曹煦
2018年第43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