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特约评论员 葛丰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7年第12期)
近期关于房地产税的讨论可谓热烈,随着全国新一波“限购”“限贷”政策升级,房地产税相关议题再度“升温”。
不过相比市场热议纷纭,房地产税立法进程却相对“冷落”。就在此前不久,全国人大新闻发言人傅莹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房地产税立法并没有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的工作议程中。
这种审慎的处理方式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一切重大决策本就当秉持慎思笃行基本准则,更何况房地产税直接关系千家万户乃至各行各业重大利益,技术上的难题也是层出不穷难以尽数。因此庄重严肃的立法工作,必须在充分考虑方方面面相关因素基础上,才能不偏不倚地求得各方利益、各类诉求的最大公约数。
那么,这是不是表明在可预见时段内尚无法就房地产税议题给出较明确的预期引导呢?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原因在于:
首先,房产税立法并不是一个完全从无到有的过程。早在1986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就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该条例虽然规定了5种情形(包括属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纳房产税,但在其后的2011年起,上海、重庆两地在国务院统一部署并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后,已开始推行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因此总的来说,房地产税立法不存在硬性障碍,而且房产税本来就是一个现有的税种。
其次,各界对房地产税的相关认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共识基础。因为相比数年前房地产税刚开始进入公众视野时众说纷纭的混乱状况,当下各方围绕房地产税展开的讨论,已呈现出逐渐向“如何征收”等技术性环节聚拢的趋势。这种趋势很明显的例证之一就是,针对中央提出的“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房地产调控)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各界一般均认同,房地产税将是该长效机制的重要甚至主要组成部分。
第三,事实已经证明,只要解决好“如何征收”的技术性问题,市场对房地产税本身具有足够强的耐受力。因为此前上海、重庆两地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已经证明,开征房产税并不必然导致房价“崩盘”。
抛开因利益分野而主观生成的观点分歧,应该看到房地产税立法工作的基础正在不断被夯实;同时,如果再考虑到以往历次房地产调控经验显示,在预期不变的情况下,调控效果往往只能持续三年左右。因此无论从可行性还是必要性角度来看,当下都应当及时抓住来之不易的机会窗口,通过给出初步方案及时间表等方式,使市场尽快形成对房地产税较明确的预期。而立法者在这个互动过程中,也可以更贴近地观察市场反应,并据此更准确地把握房地产税的立法方向、力度和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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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2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