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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城市】上海“金改40条”亮相 利好跨境投融资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宋杰 | 上海报道
2015年10月,《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 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简称上海“金改40条”)正式出台,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注入了新动力。
2015年12月29日,在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上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屠光绍介绍了上海“金改40条”的下一步工作安排,“一行三局”在2016年又有了新任务。
上海“一行三局”领回2016新任务
上海“金改40条”中,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有15条,主要牵头研究制定“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个体工商户人民币跨境使用”等5项实施细则。
由上海银监局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有13条,主要牵头研究制定“增加中资银行的离岸业务经营牌照和具备离岸业务资格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离岸人民币业务的实施细则”。
由上海证监局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有15条,主要牵头研究制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投资的细则”等3项实施细则。
由上海保监局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有13条,主要牵头研究制定“巨灾债券试点办法”等2项实施细则,以及推出航运保险指数。
由上海市金融办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有10条,主要牵头“一行三局”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研究建立“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协调,探索功能监管”的协调机制,同时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包括金融信用制度建设在内的营造发展环境”的实施细则。
此外,上海市发改委、浦东新区政府(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等单位,以及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等都有单独牵头或共同牵头的事项。如,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牵头研究制定“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推进方案和有关实施细则”。
除落实上海“金改40条”以外,上海还将进一步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支持经济主体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涉外贸易投资活动。自由贸易账户已建立了一系列防范跨境金融风险的制度,下一步,将进一步充实完善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抓紧启动自由贸易账户本外币一体化各项业务,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利用自由贸易账户等开展金融创新业务。
专家:“金改40条”助推跨境投融资逐步放开
对于上述“一行三局”2016年在新形势、新常态下面临的新任务和拟采取的一系列新举措,上海国际金融学院副院长、资深律师马仲器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这无疑对于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和自贸区金融创新,对于推进实体经济的有序发展,实属重大利好。
马仲器认为,今年全球经济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风险,将对金融市场产生影响。如美联储加息、新兴市场震荡、矿商现金流状况、油价涨跌趋势、人民币贬值、欧元走势等,“而对中国而言,自贸区的兴起和发展,‘金改’恰恰是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马仲器同时指出,对跨境投融资的逐步放开是利好。“中资企业通过自贸区若能借到外债,则资金成本低,投融资效益高,将有利于中资企业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自贸区对境外资本市场的投资逐步放开,则有大机会。如对欧洲股市、美国房市适当作些分析,其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值得留意。”
此外,马仲器认为,人民币在今年可能还有3%至5%的贬值空间(1月4日的中间价已创出2011年5月24日以来新低,跌破6.5元关口),更具弹性的金融政策将促使自贸区及相关企业即刻做出快速反应,将在结构上力推中国实体经济的恢复性发展。
“今年全球大选年将产生的综合性反应值得研究。今年美国、俄罗斯、日本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都会进行大选,无论其结果如何,终将导致世界政治、经济、贸易、金融等格局发生剧烈变革。我国包括各自贸区如何应对,现在起就要制定相应对策,早做准备。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国内几个自贸区都有着各自的优势和发展空间,充分发挥自贸区联合会这一社会组织的联合、联手、联动、联盟作用势在必行。”马仲器说。
“金改40条”首项细则出台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了解到,目前,上海“金改40条”首项细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已经正式发布。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资深研究员钟红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根据上海“金改40条”的要求,《实施细则》突出了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主旨,比如,率先赋予试验区内企业外汇资本金和外债资金结汇的自主权。便利融资租赁外汇管理,支持上海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便利跨境投融资;推进外汇管理监管方式从行为转向重点主体,从事前审批转向事后监测分析。钟红认为,《实施细则》还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有利于提升跨国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促进总部经济集聚;此外,还率先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张新表示,《实施细则》进一步放宽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张新进一步解释道:“对于区内企业备案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相关备案条件中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可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门槛较区外显著降低。
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6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资金的10%结售汇。该政策有助于离岸资金上岸,支持境内设立资金运营中心等。”
据悉,《实施细则》允许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赋予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主要体现在:一是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经银行审核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后直接支付。二是对结汇资金使用进行负面清单管理。外债结汇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