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观察】中小投资者不是“南纺股份们”的人肉盾牌

熊锦秋

近日,南纺股份(600250.SH)被证监会查明连续多年虚增利润,一些观点认为南纺股份应直接退市。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根据现行《股票上市规则》,未将追溯重述导致连续三年及三年以上亏损作为直接退市情形,若直接被暂停和终止上市,投资者将缺乏必要的缓冲和准备。

2012年3月,南纺股份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该年南纺股份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自查,并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进行调整,导致公司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亏损,由此在2012年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冠以*ST(后因2012年度公司每股收益0.07元,2013年撤销*ST)。只是公司在自查基础上的财务调整并不彻底,证监会历经两年多调查,最近公布调查结果,认定南纺股份存在从2006年到2010年连续5年虚构利润3.44亿元的违法事实,扣除虚构利润,其实2006至2010年连续5年亏损。

按目前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净利润退市指标,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连续为负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后连续为负值,则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冠“*ST”);被*ST处理后,若最近一个年度净利润继续为负值,则暂停其股票上市;暂停上市后,若最近一个年度扣非净利润为负值(即连续4年亏损)则终止上市。上交所退市一般流程是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也就是说从目前退市制度的流程和内容来讲,南纺股份确实没有触及终止上市红线。

而且,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没有规定追溯四连亏、五连亏应该终止上市的规则;即使证监会的调查不是拖泥带水历经两年,而是在2012年就查出了南纺股份从2006年到2011年连续6年亏损,按照规则,这种追溯六连亏的情况也不会被终止上市,而只能漠视前面4年的亏损历史、只看最后两年的亏损,从而只是戴上*ST帽子。

之所以退市规则如此设计,是因为在实践中,2002年追溯重述后连续三年亏损的ST生态(现已退市)曾被作出直接暂停上市的决定,当时市场特别是投资者反应强烈。基于上述考虑,此后修订的沪深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追溯重述导致连续亏损的情形,首先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环节,及时向市场和投资者提示风险。此后是否暂停和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主要取决于公司接下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有观点认为,追溯重述导致的连续亏损通常是偶发的、突发的,如果公司股票直接被暂停和终止上市,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而言,将缺乏必要的缓冲和准备。笔者认为,如果退市制度的设计,以照顾中小投资者利益为逻辑或考量,那么A股市场就无需搞退市制度;但即使让这样的公司尽快退市,未必中小投资者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如果建立了对造假责任、退市责任的追究制度,让责任人来补偿投资者损失,退市又有什么好顾虑的。正因为没有建立深层次的责任追究制度,放过既得利益者,让他们逃脱应有惩罚,转而将这些责任抛向市场,让市场来隐性背负,从而可能损害整个市场和所有投资者的利益。

南纺股份本来触及退市红线,却通过造假得以规避,并自说自话2010年、2011年连续两年亏损而主动戴上*ST帽子,对此只是被处以区区几万元、几十万元罚款外加警告,那今后造假保留上市地位的做法将“发扬光大”。股市不能成为违法违规者的天堂和世外桃源。

对此类问题,解决方案有二:一是完善《股票上市规则》,将追溯后触及退市红线的,规定直接终止上市,同时为此建立对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即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充当造假帮凶的中介机构等,都要严格追责。二是将造假以规避退市红线的行为,也归入重大违规行为,纳入“重大违规即退市”制度。根据邓舸表述,似乎拟建立的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制度,只是针对欺诈上市的重大违法行为,这样的重大违法违规内涵就太窄了,应该将上市后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也纳入,而这又应该包括上市后“重大造假、重大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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