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观察】“11超日债”违约事件的三大影响

周大胜

3月4日,*ST超日(002506.SZ)公告称,公司2012年发行的“11超日债”第二期利息8980万元将无法于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额支付,仅能够按期支付400万元。这让“中国式”刚性兑付的最核心领域“公募债务零违约”在3月4日这一天彻底成为历史。

从近年来的山东海龙、江西赛维到新中基债券兑付风波,再到吉林信托“吉信-松花江77号”信托兑付风波,都不断强化了市场对刚性兑付的预期。隐性刚性兑付在投资者与其他各类中介机构思维中根深蒂固。

“11超日债”违约事件意味着隐性刚性兑付的正式结束,对于我国直接融资市场的壮大与经济结构转型、利率市场化下商业银行的转型、债券市场各中介机构的市场功能归位将产生三大影响。

一是有利于直接融资市场的壮大与经济结构转型。长期以来,公募债券市场的隐性刚性兑付预期使得投资者将收益率置于首位,而人为地忽视债券自身的信用风险,其后果是市场监管者与承销商、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都承担着隐性刚性兑付各种压力,这种信用风险的绑架扭曲了市场参与者的心态,大大弱化了市场信用风险定价能力。

“11超日债”违约有利于纠正扭曲的市场信用风险定价,虽然这种信用风险定价机制的复位短期内加大了信用利差,打击了债券市场的情绪,但从长远看,刚性兑付的破除,能够让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在融资时背负的兑付压力减轻,将丰富债券市场种类与信用衍生品市场发展,真正拓宽企业直接融资的途径。

二是有利于利率市场化下商业银行的转型。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面临较大的转型压力,从欧美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商业银行转型经验看,资产管理业务是未来商业银行最重要的业务之一。

“11超日债”作为公募债券第一单实质性的违约在让部分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同时,也给市场机构与个人投资者上了最重要的一课,股票有风险,债券也有风险。这对未来资产管理业务实现“买者自负”奠定了市场基础,有利于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与自身业务转型。

三是有利于债券市场各中介机构的功能归位。在“11超日债”违约之前,债权人已经就相关赔偿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包括保荐机构履职不充分、评级公司的信用评级虚高等问题。长期以来,债券市场的隐性刚性兑付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不仅弱化了信用评级的效力,也迫使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在信息跟踪与披露上倾向于融资人的利益。“11超日债”违约事件有利于改变目前融资主体与中介机构的地位不对称,有效促使中介机构真正实现各司其职与市场功能归位。

综上所述,“ST 超日债”违约事件虽然短期内影响低等级融资主体的融资需求,但长期看信用风险定价的复位与隐性刚性兑付的破除,将有力地推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中国资本市场持续壮大,为未来实体经济的发展创造多层次的融资市场环境。

(作者单位:兴业银行投资银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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