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采购方式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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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非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询价采购方式仅适用于货物,不适用于工程和服务。

二、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定义、特征与适用范围

(一)竞争性谈判方式

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指采购人通过与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直接谈判,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招标采购方式相比,其程序的灵活性具有明显的优势。采购人可以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所确定的谈判程序和要求,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就报价、商务条件和技术需求进行一轮或者多轮直接面对面谈判。对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经过谈判,采购人能够进一步明确采购需求。对于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经过谈判采购人可以进行价格比较,从而选择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了适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定情形。74号令具体描述了相关适用情形: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2、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文件,供应商根据询价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并向询价小组提交报价文件,询价小组对供应商的报价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可见询价采购方式只适用于货物采购,且该货物应属于通用产品,如果技术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不适用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方式程序较为简单,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仅适用于规格标准统一的通用货物,不适用工程和服务;二是只允许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可更改的价格。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与单一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并与之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法定情形包括: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存在三种法定情形。第一种的法定情形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在这种情形下选择适用的关键是,如何确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基于该情形选择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二种情形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所谓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和社会事件。为应对紧急情况,采购人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但采购结果应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且在紧急情况消除后,不得再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第三种情形是添购,为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一般情况下,配套设施或提供的服务的项目具有连续性的,采购金额在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以内可以采取添购。

(四)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主要区别在于,竞争性磋商在评审阶段采取综合评分法。由于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成交法难以适用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也难以适应于技术复杂和创新项目,故而财政部认定了竞争性磋商方式,改变评审方法与成交规则。

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情形: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第一种适用情形是政府购买服务,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具有特定性,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政府购买服务执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在实务中常发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在采购服务项目基于政府购买服务而选择适用竞争性磋商。显然在适用主体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非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同样需要采购服务,如果该服务项目较为复杂,采购人以非政府购买服务主体选择竞争性磋商并无不妥。

三、采购方式变更申请与审批程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明;2、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3、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在竞争性谈判适用情形中,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者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需要提交:1、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3、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变更采购方式采取竞争性谈判的,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其最后报价供应商和成交候选人可以为两家。

四、竞争性谈判小组与询价小组

(一)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中的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二)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职责与义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2、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3、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4、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5、编写评审报告;6、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三)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评审的保密要求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五、谈判文件与询价通知书的编制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由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编制的,应当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由采购人编制的应当经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确认。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缴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六、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供应商的确定方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确定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1、通过发布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公告;2、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3、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以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通过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七、响应文件的编制、送达、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八、谈判或询价保证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响应性文件审查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十、评审报告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2、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4、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十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与公告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5、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重新评审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74号令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组织重新评审。重新评审的情形与87号令规定的情形不同,在竞争性谈判与询价采购中可以对资格审查认定错误重新评审。

2012年6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74号令的价格计算错误应当包括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十三)终止采购活动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王周欢 财政部政府采购立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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