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支出的主要方面,其采购资金规模大,根据国际政府采购经验,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GDP的10%~25%,采购标的涉及面广,对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和引导作用。通过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实行国家的经济社会目标是各国通行的做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规定了购买本国货的政策,即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主体和实行措施,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一、政府采购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政策是公共财政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调整产业结构的主要手段之一,必须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发挥其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更多服务于国家中长期的发展目标,如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扶持残疾人企业等。为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防止通过政府采购政策造成地区和行业保护,《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政策只能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财政部与有关部委制定了一系列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 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 号)等。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具体包括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等。
1、制定采购需求标准
采购需求标准是通过对采购产品或者服务的技术标准或质量标准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是采购政策实施中最常用也是最直接的措施。政府采购政策在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支持本国产品等方面都可以采取明确需求标准的方式实施。2019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改变了原先通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施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做法,而是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同样,也可以通过在采购需求中嵌入对创新产品的支持,避免通过认定目录清单的方式实施。
2、预留市场份额
预留市场份额是指采购人在编制采购预算或在采购项目中预留一定的份额专门面向特定供应商,以支持、促进该类型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市场获得更好的发展。2020年12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2014年财政部 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2017年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也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价格评审优惠
价格评审优惠是指在价格作为评审因素的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对某类特定供应商的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其参加评审的报价,使其报价在与其他供应商报价比较是获得评审优势。《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
2014年财政部 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也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某类特定供应商或特定品目实施优先或者强制采购。最先是对列入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清单的实施优先采购,对部分节能产品实施强制采购。2019年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之后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要求对列入品目清单的实施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优先采购可以在评审因素中设置一定的分值,强制采购应当采购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
二、购买本国货政策
政府采购本国货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早在1933年美国就出台了《购买本国产品法》。我国尚未加入GPA,政府采购市场还未对外开放,即使加入GPA,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也仅限于出价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也规定了三种例外的情形:(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关于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但时至今日,财政部并未出台有关购买本国货的相关办法。一般而言,本国货是指在本国生产并且达到一定的本地含量。目前,我国正加大改革开放,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视同仁。但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作了必要的限定。2007年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2008年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对进口产品采取审核制度。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一)《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二)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复印件;(三)进口产品所属行业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四)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采购人只有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采购进口产品,未经审核采购进口产品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王周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