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产生的投资亏损谁来承担?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披露了这样一个案例。
彭某诉某控股公司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18年9月27日,某控股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称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2019年12月25日晚,该控股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10月17日,该控股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9年12月24日,该控股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控股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某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湖北证监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该控股公司存在19项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及时披露;该控股公司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为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
彭某购买股票的时间在该控股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产生了投资亏损,其诉至法院要求控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某控股公司抗辩,信息披露违法实施日的认定应以2017年年报披露时间为依据,而不以临时报告应披露时间为依据。
那么,法院如何认定呢?《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法院认为,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应公开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仅包括定期报告,同时应包括临时报告等其他应当及时向公众披露的内容,且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某控股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但是其对于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及时披露,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因此,北京金融法院判决:被告某控股公司向彭某支付相应赔偿款。后被告某控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重要环节,是投资者进行基本面分析的重要信息来源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有业内人士解释,信息披露义务的时间,包括证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和证券发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公司遇到重大事件时的临时信息披露。
“换言之,发行人及时公开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仅应包括定期报告,还应包括临时报告等其他应当向公众披露的内容,且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北京金融法院审判第二庭庭长丁宇翔如是总结。
证券纠纷审判案件新情况不断涌现
前述案例是北京金融法院证券纠纷审判案件的一个缩影。财务造假、虚假信息披露、隐瞒关联交易……《金融时报》记者从北京金融法院3月27日披露的信息中了解到,证券市场领域的纠纷正呈现被诉主体范围不断扩大、涉境外上市发行人案件日趋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数据显示,自2021年3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9246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44.07%。证券纠纷案件标的总额达438.24亿元,案均诉讼标的额约为473.98万元。
从案件类型来看,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中,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9101件,占据首位,其次为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件68件,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27件,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18件,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件14件,其余案由的案件18件。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最主要的证券纠纷类型。从行为表现看,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未按规定披露。财务造假是虚假陈述的具体表现,也是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虚假陈述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财务造假,还包括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虚假披露以及未披露的信息。监管部门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涉及多个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况较为常见。”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介绍。
“我们披露的典型案例中,有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着力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的典型案例,也有对特定情形下持有的股票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因果关系进行科学认定的典型案例,更有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精准适用法律,厘清各债券参与主体的责任边界和依法审理内地投资者投资港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丁宇翔介绍。
例如,谢某等人诉某教育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认购新三板定增股票时存在特殊交易安排的情形下,已经选择以回购或合同转让的途径出让股票,法院认定其不受市场定价机制的影响,不会受虚假陈述之影响,因此认定损失因果关系不成立;而某某诉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则创新运用“多因子迁移同步对比法”进行损失核算,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当事人提供了新的损失核算选择,丰富了损失核定方法体系,确保核算结果的精准性与可靠性,为中小投资者维权提供更为可靠的技术支持。案件判决后,200余名投资者及被告无一人上诉,充分实现了服判息诉的社会效果。
“证券市场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健康发展对整体经济形势有着关键影响。同时证券市场直接关系着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加大对违法主体的惩戒力度,进一步畅通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增强投资者的获赔可能性,有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业内人士如是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