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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竹梅解读融资租赁司法解釋 ,售后回租模式有利行业发展
经济网讯(见习记者 邹坚贞)12月4日,第五届中国金融租赁年会在万丽天津宾馆召开,此次年会的主题为“转型过程中租赁业的定位与作用”。
据悉,2013年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突破2万亿元大关,2014年中国融资租赁规模有望达到3万亿元。在近几年融资租赁业爆发式增长的同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
201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适用解释》)开始实施。作为专门对融资租赁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适用解释》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
在此次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刘竹梅副庭长做了题为《推进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完善,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报告,刘竹梅说,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遵循的指导思想有以下几点:第一,保障和促进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第二,充分尊重机制,坚持约定优先;第三,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裁判尺度的统一;第四,既要符合交易实际,也要保持适度的前瞻性。
刘竹梅在会上对诸多行业人士广泛关注的条款进行了解读,其中包括对售后回租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问题。刘竹梅指出,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为由而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
刘竹梅指出,在以前,法院认为在售后回租模式中承租人和出租人两者实际上是同一主体,这种情况下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所以此前法院多判定此类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而在对金融系租赁公司大量开展的调研中,最高法了解到的,售后回归业务几乎占到融资租赁业务总量80%以上,因此最终对售后回租的租赁模式给予了认可。
“虽然我们在这个决定的过程中有争议,包括我本人一直对售后回租是不是属于典型的融资租赁有一些疑问,但是我们的解释对此给予了认可。”刘竹梅说,“我们的态度是,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为由而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由此我们确定了售后回租这种融资租赁经营模式。”
业内人士表示,确定售后回租融资为融资租赁经营模式的认定对于融资租赁行业说是一个较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