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证券违法犯罪治理理论研究,搭建理论制度与监管实务交流对话平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发起“证券市场合规发展论坛”,并于9月19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首次研讨会。
会议以“证券犯罪的刑事认定与行刑衔接与机制协同”为核心议题,汇聚来自中国人民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学者,与来自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实务部门的一线专家共13位发言人作主题分享。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奋飞教授主持。

著名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一级教授、原副校长吴晓求以“严刑峻法与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题,指出法治建设是办好资本市场的第一位问题,唯有完善的法治,经营主体才能获得明确的行为边界和稳定的安全预期。
吴晓求认为,相较法律条文的完备程度,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敬畏、法律本身的威慑力更为关键,条文再圆满,若缺少内心的尊重与畏惧,也会失去效率。我国资本市场长期以行政处罚为主,但行政罚款有明确上限,且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并非对投资者的赔偿;而民事赔偿尤其是集团诉讼式的赔偿没有上限,能够形成有效约束。且要进一步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可以考虑提高法定刑幅度,例如增设死缓,同时不得缓刑。
他主张,资本市场治理应当从以行政处罚为主,转向以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为主,行政处罚承担维护性功能,通过完善法律责任体系,使欺诈上市、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违法成本与其可能获取的巨大收益相匹配,给投资者以安全感、给资本市场以安全感。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一级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以“从证据流转角度谈行刑机制协同”为题作主旨发言。他认为,行政机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如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被法庭采纳为定案根据,是行政监管与刑事惩戒能否真正形成合力的关键,证据既是协同机制的“最先一公里”,也是“最后一公里”。
他指出,当前症结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移送标准模糊,行政处罚证明标准与刑事定罪证据标准之间的中间地带缺乏可操作规则,且过度依赖数额等量化门槛,存在“以量代质”倾向;二是证明标准差异引发证据传导风险,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过错推定与刑事程序中的控方证明责任、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存在结构性张力,必须做“合理剥离”,把客观证据与基于客观证据推导出的主观要件结论区分开来;三是行政认定意见的证据属性与效力不清,实践中常被赋予过高证明力,但其在形成过程中缺少控辩质证与对抗性保障。
陈卫东提出“梯度化、标准转换、可质证”三个关键词:移送标准应介于行政处罚标准与刑事定罪标准之间,包含客观违法行为达到主要证据确实、主观要件有初步证明、对合理辩解先行调查核实三项要素;客观性证据经审查可以直接转换,言词证据原则上应由侦查机关重新收集;行政认定意见必须过质证关,出具人应当出庭说明情况,并允许控辩双方聘请具有证券专业知识的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他还建议建立移送前预审查机制和刑事退回案件的反向衔接机制,真正实现行刑双向衔接。
在“证券市场违法犯罪的认定与治理”为主题的第一轮研讨环节,五位发言人先后发言。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公安学院(公共安全法学院)院长刘仁琦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认定”为题,指出该罪入刑二十年生效判决仅十数例,存在“发现难、移送难、成案难”及主观要件过度依赖推定等问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陈禹橦以“证券犯罪行为的实质认定思路研究”为题,主张刑事司法人员应对行政认定意见进行独立、实质审查,同时注意穿透式认定的边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张媛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类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为主题,结合审判经验指出财务造假类案件占比已升至半数左右,并就“重大性”判断、罪数区分、责任分层等提出司法认定思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研究院副教授李伟以“跨境证券犯罪的治理”为题,围绕管辖规则、跨境取证协作、追逃追赃等提出五点建议。北京市公安局证券期货犯罪支队专家结合近十年侦查实践,介绍了证券犯罪形势及打防对策,指出犯罪手法翻新、反侦查能力增强、财务造假大幅增长等趋势,并介绍了行刑衔接、数据化实战等应对举措。
在“证券违法犯罪行刑衔接与机制协同”为主题的第二轮研讨环节,六位发言人先后发言。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汕头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泽涛以“证券类犯罪行刑衔接中主观过错的认定困境与规范路径”为题,主张行刑衔接应从“结论衔接”转向“信息衔接”,并强化行政机关的主观信息调查义务。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张子学以“域外查处证券违法犯罪行刑协同机制的进展与借鉴”为主题,系统梳理了域外行刑协同制度及最新进展,并提示证券欺诈类犯罪立法与间接证据运用仍有改进空间。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黄辉以“证券市场适当行为的行刑机制协同:香港经验及其启示”为题,介绍了香港市场失当行为“双轨”路径及禁止双重追诉等经验。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缪因知以“证券行刑交叉案件的调查权分配”为题,探讨了行政执法权与刑事执法权的次序安排,并提出双层机制设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犯罪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商浩文以“证券犯罪刑事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关系”为题,介绍了证券犯罪前置法查找的位阶把握、行政认定函的审查方式以及反向衔接的类型区分等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王嘉铭以“从信息披露看上市公司与‘看门人’的责任边界”为题作最后发言。
她认为,注册制的核心是把证券价值的判断权交还给市场,而信息从产生到进入市场涉及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两类主体,前者承担信息生产义务即会计责任,后者承担信息验证义务即审计责任。相较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坏在交易端”,是在市场上骗人。而财务造假和欺诈发行“坏在入口端”,使不合格公司“带病入场”,是让市场本身帮着骗人,危害更为严重。
她指出,当前中介机构责任多是被“顺带查处”而非“锚定查处”,先查上市公司再牵出中介机构几乎成为唯一路径。为此她建议:一是强化对中介机构自身的监管,把检查重心从内部制度、工作程序落到具体项目和执业底稿,比如可借鉴美国PCAOB的制度模式和工作方法,不做粗放式的批量抽查,转而开展一对一的深度针对性核查;三是建立明确的奖惩机制,凸显司法温度和情怀,对拒绝在虚假结论上签字的人员依法不予刑事追究,同时进一步落实吹哨人奖励制度;四是探索改革委托付费机制,使中介机构的聘请与付费不再由被监督对象主导,从根本上维护其客观中立立场。最后,她指出,刑法只能在信任崩塌之后惩罚破坏它的人,却无法在它崩塌之前替我们守护它。守护它的,是每一个在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上签下名字的人。那支笔有多重,市场就有多重。
此次“证券市场合规发展”系列论坛的发起,意在搭建理论界、实务界及监管部门三方对话交流的长效平台,围绕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前沿问题与疑难问题凝聚共识、形成合力。本次研讨会为该系列论坛的第一期,以“证券犯罪治理与行刑机制协同”为主题,先行就证据流转、行刑衔接等实务难点展开研讨。
此后,论坛将延续“主题具体、研讨深入”的定位,陆续围绕信息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等证券合规重点议题分专题推进,形成常态化、系列化的交流机制与研究成果,为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编辑:谢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