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硬功夫”,筑牢发展“软环境”

本刊首席摄影记者 肖翊I摄

文|董煜

7月30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中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以高水平的法治建设为保障,善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不断提升经济治理水平,特别是要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这对于破解当前发展的瓶颈制约、夯实长远发展的制度基石,具有重大意义。


把法律落到实处

202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法治经济建设的里程碑式成果,作为一部对发展环境具有系统性影响的法律,其意义极为深远。实施一年多来,各地积极开展有益探索,已积累形成若干宝贵经验。

要坚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针对中小企业追欠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

司法实践中,有的国有单位以财政资金审批流程为由拖欠货款,法院不予支持,判令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有的国企违约失信时,法院依约支持民企对资金占用费的主张。这些案例有力维护了民企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契约精神和公平交易的保障。

要坚决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司法实践中,法院立足企业经营现实,对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情形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体现审慎善意理念。同时,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不得随意处置合法财产,直接回应企业家关切,有效增强其经营安全感。

要坚决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国家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

针对在先使用商标被恶意抢注,司法判决诉争商标无效,有力支撑品牌发展。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上,各地探索风险补偿等专项政策。通过法律手段,提供快速协同保护、多元解纷和维权援助,对成长型企业意义重大。

要坚决打击损害企业名誉行为。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针对部分个人和自媒体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恶意侵害企业及企业家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乱象,有关部门开展整治涉企网络“黑嘴”专项行动,从严从快处置违法违规账号,形成有力警示。


提供更多“看得见”的发展机会

建设法治经济,是经济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既要有决心,也要有恒心。当前重点是围绕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持续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打好一场优化法治环境的攻坚战。

要探索经济杠杆和法治手段相结合的有效实现方式。出台与民营经济有关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应当于法有据,把法律要求作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的重要基准。各级政府制定政策要以法律为准绳,不得超出法律允许权限范围擅自出台各类行政性举措,对与法律精神不符的既有政策要进行系统梳理和清理,减少可能给市场带来困扰的政策条款。

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增强透明性,引导各方正确认识政策内容及其影响。政策执行中遇到各种具体问题时,适用法律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执行,不得随便搞“例外”,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尽可能参照相关法律条文,增强操作规范性,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

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正向激励力度。要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增强法律体系的综合传导效应。各级政府部门在出台各类涉及民营经济的政策前,要多多倾听企业家的心声,也要多听取民营企业对经济形势的预判和建议。在重大政策、规划出台后,可第一时间推介面向民营经济的“机会清单”,为民间资本提供更多“看得见”的发展机会。

鼓励各地继续加大对民营企业人士的奖励表彰力度,增加企业家荣誉感。对民营企业接班人队伍,要加大培养力度,鼓励继续把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企业发展的传承创新。

要通过一个个案例增强企业信心。案例是最好的普法,实践是最好的教材,宣传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效果,就要多讲案例,让各方看到实实在在的变化。要正确宣传基本经济制度,对部分国有企业违反市场化原则参与工程项目竞争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对违法违规损害市场预期的典型案例,要加大惩处力度,形成警示效应。要大力宣传普及法治知识,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形成守法就安全、违法必受惩的确定预期。

只要能切实让企业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市场对法治经济的信心就会不断增强,有利于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就会真正建立起来。


(作者系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副会长,本刊记者王红茹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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