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张燕
“借款时明明说好的年化利率不到24%,还款时却发现各种费用加起来快翻倍了。”在各大投诉平台上,类似的抱怨比比皆是。
个人贷款市场长期存在的变相高息乱象,正迎来监管的强力整治。
3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在两天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5家互联网助贷平台运营机构进行了集中监管约谈。
从约谈到新规,监管层接连“亮剑”,直指息费不透明、营销误导、违规催收等行业顽疾。长期以来,部分网贷平台借助复杂的费用名目和信息不对称,在利率上“遮遮掩掩”,让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承担了远超预期的融资成本。如今,这块“遮羞布”正被一层层撕开。

约谈 “敲打”,多家平台被点名
3月1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5家互联网助贷平台的运营机构进行了监管约谈。被约谈的5家平台分别为分期乐、奇富借条、你我贷借款、宜享花、信用飞。这些平台均为市场活跃度较高的互联网助贷平台,其中不乏头部机构。
监管约谈要求上述平台运营机构对照问题立行立改。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主要涉及四个方面:规范营销宣传行为、清晰明确披露借贷产品息费信息、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催收并健全客户投诉解决机制。
事实上,这并非监管层今年首次就息费披露问题“敲打”相关平台。1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对携程旅行、高德地图、同程旅行、飞猪旅行、航旅纵横、去哪儿旅行6家出行平台企业进行约谈,要求相关平台在开展金融相关业务时,规范营销宣传行为,清晰明确披露借贷产品息费信息。
监管“亮剑”的背后,是互联网助贷业务长期存在的诸多乱象。
记者调查发现,在息费披露方面,部分平台存在“利率幻觉”问题。营销宣传时,平台往往以“日息低至万分之几”“千元借款仅需几毛”等噱头吸引用户,刻意弱化或隐藏年化利率。借款人在还款时才发现,除了利息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服务费”“会员费”“增信费”等,实际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远高于合同明示的贷款利率。这些费用往往在冗长的电子合同中用小字标注,或者分散在不同的确认页面中,导致借款人难以察觉。
不少消费者反映,在提供个人信息查看贷款额度后,频繁接到第三方营销骚扰电话,甚至疑似诈骗信息。在数据即资产的当下,助贷平台在收集、使用、传输用户信息过程中存在诸多灰色地带,甚至形成“数据黑产”。
此外,暴力催收、“爆”通讯录、言语威胁等违规催收行为长期是助贷行业的顽疾。部分平台将催收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后,对催收行为缺乏有效管控,导致违规催收事件频发。
监管正在持续加码。从2025年初《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出台,到《金融机构个人消费类贷款催收工作指引(试行)》发布,再到此次《规定》落地,一系列监管文件密集出台,整治个贷乱象的决心可见一斑。
新规落地:让每一笔费用都在 “阳光下”
如何根治息费不透明?
《规定》明确要求,金融机构须向借款人逐项明示综合融资成本的所有构成,并制作展示“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
何为个人贷款业务的“综合融资成本”?
《规定》明确,综合融资成本是指个人贷款业务中借款人实际承担的融资成本,包括贷款利息、分期费用、增信服务费等正常履约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逾期罚息、挪用违约金等或有成本。这意味着,过去那些隐藏在利息背后的服务费、担保费、会员费等,都将被一一列出。
随着互联网贷款日益普及,线上渠道已成为个人贷款业务的主阵地。《规定》明确,对于线上办理的个人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弹窗方式展示“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由借款人确认。
近年来,线上消费分期模式迅速兴起,但不少分期业务在办理前仅标注每月还款金额,对服务费、担保费等费用只字不提,以看似较低的还款压力诱导消费者分期,导致实际分期成本往往突破24%的红线。
针对这一现象,《规定》要求,对于线上消费场景的分期业务,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同时,应明确提示,除已明示的成本项目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息费。
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仅靠放贷机构远远不够。《规定》明确,放贷机构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方落实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要求的责任和义务。放贷机构应当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对合作机构违规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情形严重的,应当采取终止合作、依法追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上述合作机构,涵盖营销获客、担保增信等与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在个人贷款业务链条中,各类助贷平台是放贷机构的重要获客渠道,也是贷款利率过高、综合融资成本不透明等投诉的重灾区。
招联首席经济学家、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表示,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明示的重点应是互联网贷款,包括金融机构与助贷平台合作推出的个人类贷款、互联网平台推出的个人类借贷产品等。此次《规定》将合作机构纳入监管范畴,将明示要求覆盖至个人贷款业务全链条,旨在让每一笔费用都经得起“阳光下”的审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