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

经济网网友“波比波比波”提问:

我已进城安家,但老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如何处置始终让我牵挂。近期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促进城乡融合,我想了解城乡融合进程中,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办法将如何改革?城乡融合发展又会给农民带来哪些实惠?

本刊记者 王红茹

本刊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

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促进城乡融合,具有深远战略意义。城乡融合不仅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资源要素双向流动,还可以优化城乡产业布局,推动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协同发展,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当前,城乡融合发展对于扩大内需更有现实意义。农村闲置土地盘活,既可以有效地解决经济发展面临的土地要素瓶颈制约,拉动投资,又可以让农民参与土地激活后的收益分配,增加财产性收入,扩大消费。

保护好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

城乡融合发展的一条关键路径是农民进城,而保护好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益,则是其中的核心环节。

去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明确,要“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探索建立自愿有偿退出的办法”。

在此背景下,未来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正是要在自愿有偿退出办法上作出更深入的探索与创新。

关于未来土地制度改革,李国祥认为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是土地权益退出的对象与补偿资金来源问题。如果仅在集体成员间进行有偿转让,市场需求较为有限;如果由集体直接收回土地权益,那么只有经济条件较好的集体才具备相应的补偿能力;而如果依赖国家财政支付补偿,实际操作的可能性比较低。

其次,个人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权益,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条件,比如在城市拥有稳定就业或住房等保障。否则,可能带来居住保障缺失等社会风险。

事实上,2013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提出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而《决定》释放出进一步探索有偿退出办法的积极信号。

李国祥对此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在具备资金实力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允许不再依赖农村宅基地或承包地的农民有偿退出,退出的土地权益归集体统筹使用;二是将农民选择有偿退出的资格与其社会保障情况挂钩,确保退出者生计无虞,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保障农民权益,推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关系与工农关系的调整,始终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改革议题。这一进程经历了几个较为明显的阶段。

改革开放前,我国长期实行农业支持工业的发展模式,城乡处于二元分割结构。改革开放初期,农业支持工业的模式依然延续,但支持方式有所调整,例如统购统销制度逐步退出。

上世纪90年代初,城乡二元结构开始松动,农民工大规模进城务工。进入21世纪,城乡与工农关系进一步转变。2006年起,我国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这标志着城乡关系从一体化向融合发展的深化,更强调通过城乡协调实现共同繁荣。而去年出台的《决定》也对未来工农与城乡关系的发展方向作出了新的指引。

“以往城乡土地要素流动存在诸多制约,比如,农村承包地出租已在制度上放开,但宅基地权益流转长期受限。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不少进城农民家中宅基地闲置,却难以通过出租等方式盘活,农民对此反映较为集中。此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城乡融合,必将为农民带来多方面的积极影响。”李国祥分析说。

此前《决定》已明确提出,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正是对网友提出问题的积极回应。城乡要素流动不畅,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与农民权益保障,而城乡融合发展将逐步破除这些体制机制障碍。

需要注意的是,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是大方向,但必须在保障农民权益和社会风险可控前提下稳步有序推动。

“如果操之过急,大量资本到农村去购入农民土地,农民虽然短时间内可能获得一笔货币收入,但若断了从城镇再回到农村的后路,就有可能出现‘贫民窟’,这就与中国式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相违背了。”李国祥说。

通过城乡要素双向流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短期内可以将重点放在盘活农村闲置土地上。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健全乡村产业体系和促进乡村产业升级,让农村具备现代化生活条件,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充分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和乡村建设。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