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袁琦欣 范伟红
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即将进入倒计时。
在惊叹于封关管理模式前所未有的开放力度的同时,人们也在关注封关运作之后可能面临的走私风险,特别是有关无主私货的处理问题。

封关后“无主私货”怎么认定
封关后,海南的“无主私货”可以想象将会呈几何级增长,给海南的反走私工作带来挑战。
首先,怎么认定“无主私货”?
现行《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对“无主私货”作出了界定——对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人不明,导致违法事实无法查清、处理有争议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由查获地市、县、自治县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协调处理;跨地域移送的,报省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协调处理。
这个概念的界定有些模糊,貌似涉嫌走私但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人不明、违法事实无法查清——暂且称之为无主私货的“双无认定”标准,即走私行为以及当事人或所有人都无法查清。
修订后,2025年12月18日实施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个“双无”标准的认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查获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等,无法查清当事人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限为二十日。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等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
海南对“无主私货”的认定——走私违法事实和所有人均无法查清,与民法典中“无主物”的认定有些近似。在执法实践中,将“无主私货”等同于“无主物”的观点也比较普遍。《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甚至直接概括为按“无主物处理”。
但“无主物”是民法意义上“遗失物”的概念,应按民事程序处理。显然,“无主物”不同于需要协查的“无主私货”,无论是在公告期或是归属等方面均有显著不同。民法典规定的“无主物”的公告招领期间远长于“无主私货”的公告认领期间,前者规定“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后者规定“公告期限为二十日……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收缴”。
海南对“无主私货”的界定与国家上位法的规定也存在一定不同。无论是现行《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还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反走私条例(试行)》,关于“无主私货”的认定均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不同。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与第八条列举式规定了走私行为的具体情形,为走私行为事实认定提供了行政法规依据,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认定无主私货的标准是“走私违法事实基本清楚,但当事人无法查清。”显然,这里清楚规定的是单无认定标准即走私行为违法事实基本清楚,只是当事人无法查清。也就是说,这些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走私违法属性基本清楚,只是当事人逃逸或者所有人不明。
总之,“无主物”与“无主私货”是不同的概念,两者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规范,处理程序也存在本质区别。反走私职能应严格限于违法行为基本定性走私的“无主私货”范围。
完善无主私货管理制度
封关后,海南自贸港反走私工作严峻,因此,防范无主私货认定与管理风险,需要防微杜渐。无主私货属于特殊的罚没财物之一,应规范和加强无主私货的认定与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此,提出以下若干建议:
一是尽快出台无主私货管理制度。《海南省反走私条例(试行)》已经出台,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无主私货管理制度,规范无主私货全过程监管。对无主私货流转规程,即流转、处理和销毁的主体和时间,明确出口、上缴时限和归卷必备材料(如财政核算中心开具的上缴凭证等)。
二是加强无主私货的财务基础管理。首先,通过政府公物仓更多承接无主私货的管理工作;其次,建立无主私货分类台账,分类管理和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反映无主私货信息、日常保管和处置出库等内容,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最后对无主私货的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和纪律培训,建立备底账户,明晰入口,扎紧出口,补足管理短板,消除管理漏洞。
三是落实无主私货管理责任。一方面,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盘点库存物品,为扣押的无主私货提供良好的存放条件,保障物品处置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安全性。另一方面,加强执法部门与财政核算部门的沟通,切实保障财政核算部门收讫凭证进入案卷。建议财政核算部门“一案一开具”上缴收讫凭证;即使不能做到“一案一开具”,开具大发票时,也需列明案号、具体金额及项目名称。
四是加强对无主私货的审计监督。每月做好统计与核对工作,每年审计全覆盖。对于不遵守移送、移交、处置等规定,或管理不当致使财物损坏灭失,以及存在截留、私分、挪用、擅自处理等行为的,及时纠正,果断查处。
无主私货监督在反走私执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推动自贸港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自贸港营商环境的重要体现,应当让审计监督机制辐射无主私货的全过程。
(作者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袁琦欣、三亚学院法学院教授范伟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