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六个坚持”,推进金融改革

《中国经济周刊》 首席评论员 钮文新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动摇,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在新的起点上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

——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坚持系统观念,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增强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024年7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举世瞩目中落下帷幕,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不仅是中国的焦点,更是世界的焦点,有评论指出:纵观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党,能有这样的政治气魄和历史担当,敢于大刀阔斧、刀刃向内、自我革命;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党,能在这么短时间内推动这么大范围、这么大规模、这么大力度的改革;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党,能在改革进程中取得这样的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

《决定》在论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时这样说:继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二〇三五年,全面建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要实现如此宏大的目标,离不开强大国家财力和金融支持,更离不开系统集成式的全面深化金融财税体制机制改革。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吹响的是新时代改革的号角,要贯彻“六个坚持”原则,推进系统性改革。

金融改革必须遵循“六个坚持”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之后,金融系统立即学习贯彻,也从各自角度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改革策略。需要指出的是:作为重要的分项改革领域,必须遵循“六个坚持”。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仅要求金融业界“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更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各方面全过程,确保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具体到金融改革,则是要求我们必须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时刻牢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同时要让人民能够共享金融改革的成果。

坚持守正创新,具体到金融改革,“守正”就是金融改革始终围绕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于科技创新、服务于中小投资者和消费者展开,这是金融创新的前提,也是“紧跟时代步伐,顺应实践发展,突出问题导向”的关键所在。新时代的金融创新,是在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上的创新。今年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指出:“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既遵循现代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更具有适合我国国情的鲜明特色,与西方金融模式有本质区别。我们要坚定自信,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完善,使这条路越走越宽广。”

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必须大力加强金融改革的“顶层设计、总体谋划”,本着“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的客观要求,“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在金融制度建设上,不仅要避免“人家有我们也要有的照抄照搬”,更要防止金融发展背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背离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根本宗旨,而从技术炫耀的角度把中国金融导入空转套利、零和游戏。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具体到金融领域,就是要把一切金融行为全部纳入监管,在法治轨道上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进符合中国式现代化要求的金融法制,“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摒弃违背社会主义立法初衷的金融市场规则,着力构建符合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金融法治体系。

坚持系统观念,具体到金融领域则有突出意义。金融运行关乎经济全局,良好的金融市场态势关乎全社会的经济预期和信心,所以,在金融领域“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发展和安全等重大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所以,增强金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势在必行。

抓住金融系统性改革的龙头

无论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国改革开放所要实现的伟大目标,已经不允许单兵突进的改革方式,而必须讲求高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在高质量的金融改革开放过程中,系统集成尤为重要。

比如在宏观政策方面,《决定》强调:“必须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体系,统筹推进财税、金融等重点领域改革,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强调“完善国家战略规划体系和政策统筹协调机制。构建国家战略制定和实施机制,加强国家重大战略深度融合,增强国家战略宏观引导、统筹协调功能”。这就要求我们“围绕实施国家发展规划、重大战略促进财政、货币、产业、价格、就业等政策协同发力,优化各类增量资源配置和存量结构调整”,同时还要“健全国际宏观政策协调机制”。如此等等。毋庸置疑,围绕国家发展规划和重大战略,改革和完善各项宏观政策的协调机制,应当是未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更是推动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以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抓手。

聚焦到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决定》给出了许多方面的具体内容,排在第一位的依然是:“加快完善中央银行制度,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毫无疑问,货币政策之于经济是管总管全局的宏观经济政策,同时也关乎所有金融市场改革的走向,占据着金融改革的龙头地位。应当认识到,一个好的中央银行制度,一个畅通的货币政策机制,不仅可以推动方方面面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会对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起到决定性作用。

理论上说,如果货币政策关注到股票市场之于中国经济未来的重要意义,并为此更加注重资本流动性的投放,而不是单纯关注货币市场流动性问题,那中国的金融供给结构就会发生重大转变。所以,货币政策必须率先改革到位。

如何改革到位?央行首先要强化系统性观念。从现代中央银行体系看,中央银行早已不只是“银行的银行”,更不仅是“最后贷款人”角色,而是国家宏观经济的维护者,是国家总体经济战略的推动者,是整体金融市场稳定的促进者。所以,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要有全局意识,以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使货币政策更加注重金融市场的系统集成,更加注重金融市场的重点建设,更加注重金融市场的功能实效。

尤其是针对“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这五篇大文章,中央银行的作为不只关乎金融资源向谁倾斜的问题,更应是针对这些重点领域强化股权资本、长期资本,以及资本流动性供给的问题,同时还关乎“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毋庸讳言,无论是央行制度,还是货币政策传导,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这恐怕也是《决定》之所以要求有关各方通过改革“加强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薄弱环节的优质金融服务”的关键所在。

字少事大的金融法

在《决定》中,“制定金融法”只有五个字,却是重大事项。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以“金融法”命名的单独法律,涉及金融类的法律,通常以所涉不同的金融领域命名,比如,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票据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法等。

一般而言,各分支金融法律、法规都是具体的规范,其共同特点是:直接调整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交易关系。而其他涉及金融关系的法律(如民法等),也能调整金融关系,但都属于间接调整。所以,非常有必要能有一部金融法,更加宏观地将所有调节金融关系的法律综合一起,系统研究,这恐怕才符合金融本身系统化的特点。尤其是从现实金融发展趋势看,各金融分支领域的行为、业务越发交叉,如果只有金融行业的立法,那会影响金融司法者对一些金融行为分类的判断。

金融法具有明显的系统性特征,它调整的关系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一对多”和“多对一”的关系。由于金融业有“连锁反应”的特点,所以,金融法对金融业有“牵一发动全身”的系统作用。比如网贷公司,其业务行为属于小额信贷,属于银行监管范畴,但资金来源却大都来自“不断滚动的资产证券化”,这又属于证券监管范畴,如果相关部门各管一段、规则不一,小额信贷就可以把杠杆放大到几十倍,加大全社会整体金融风险。所以,中国需要一部法律,能够统一面对所有金融行为,并实施监管和行为约束,这有利于“把所有金融和类金融行为全面纳入监管”。

由于金融法是调整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所以,它比商法和民法等其他法律更具宏观调控性。金融法对金融关系中的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资格审查等要素进行规范,这些要素均对国民经济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所以,金融法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要比其他法律来得更加直接、更加明显。

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还表现在国际层面上。金融法本来具有国别性或地域性,不同国家的金融法存在许多不同。但是,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由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积极推行全球金融服务贸易与金融市场开放政策,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亚洲一些国家的金融法,也越来越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使得许多国家的金融法表现出更多的国际性。

正因如此,《决定》在“制定金融法”之后给出了一段解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加强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建设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清算规则制度,建立风险早期纠正硬约束制度,筑牢有效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机制,构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防火墙”。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稳妥推进数字人民币研发和应用。加快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参与金融业务试点。稳慎拓展金融市场互联互通,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推进自主可控的跨境支付体系建设,强化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机制。建立统一的全口径外债监管体系。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

这段解释,实际都涉及金融法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资本市场改革升格

《决定》将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放在了“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的章节之下,这是不是说明,资本市场改革关乎国家宏观治理体系建设?从提出的具体要求看,实际充分体现了“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人民观”。

《决定》再次提出:金融改革要“发展多元股权融资,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与此同时,《决定》要求,资本市场改革要“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防风险、强监管,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在此总体要求下,《决定》还提出了6项具体的改革事项:其一,要通过改革“支持长期资金入市”;其二,要通过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退市制度”;其三,要通过改革“建立增强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长效机制”;其四,要通过改革“完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约束机制”;其五,要通过改革“完善上市公司分红激励约束机制”;其六,要通过改革“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另外,要求“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则对接、标准统一”。

毫无疑问,无论是总体要求还是具体事项,桩桩件件都是中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热切期盼的改革内容,应当是铸就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积极向上的重要动力。

今年4月份,国务院已经印发了《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俗称新“国九条”),已经对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给出了非常详尽的总体规划和具体意见。现在看,《决定》中对资本市场改革还是着墨不少,对新“国九条”所设内容再次一一点出。为什么会这样?说明党中央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高度关注。

破解地方财力困局

在全会《决定》的各类改革事项中,财税体制改革着墨颇多,纵观全部事项,大致呈现四大特点:第一,强化预算约束;第二,瞄准财力投向;第三,健全直接税体系;第四,为地方财力减负增收。

在“强化预算约束”方面,《决定》明确要求:“健全预算制度,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同时要“深化零基预算改革。统一预算分配权,提高预算管理统一性、规范性,完善预算公开和监督制度”。另外,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强化对预算编制和财政政策的宏观指导”“加强公共服务绩效管理,强化事前功能评估”。

在“瞄准财力投向”方面,《决定》明确要求:“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同时,要实施结构性税收政策,“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

在“健全直接税体系”方面,《决定》明确要求“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并以此作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先立后破的一个重要抓手。

在“为地方财力减负增收”方面,改革事项非常多,《决定》明确要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合理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适当扩大用作资本金的领域、规模、比例。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加快地方融资平台改革转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

此外,为了给地方政府减负,《决定》还要求“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中央本级安排支出,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确需委托地方行使事权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资金”。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4年第15期)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