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新规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谢玮 | 北京报道

中央政治局近日召开会议,审议《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会议指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

会议指出,制定出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就是要进一步推动在金融领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压实金融领域相关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落实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各项任务。

制定出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释放了哪些信号?

以强化问责促进金融风险防范化解

会议强调,要切实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的贯彻落实,坚持严字当头,敢于较真碰硬,敢管敢严、真管真严,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推动金融监管真正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在金融领域树立起来并长期坚持下去。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制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是为了补齐监管短板,确保在金融风险发生后有明确的追责机制,强化事后监管。同时,通过明确责任,也有助于实现事前监管,厘清权责边界,预防风险的发生。“问责规定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通过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决策和执行过程中更加谨慎。”

“这些表述强调了监管机构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决心和态度。”田利辉说,“敢于较真碰硬”意味着监管机构将坚持原则,不回避困难和挑战,直面问题。 “敢管敢严、真管真严”表明监管机构将严格执行监管规则,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措施,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释放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则是向市场参与者明确表示,任何失职行为都将受到追责,且追责将严格、公正。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制定出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是落实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客观需要和重要举措。

“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既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内容,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董希淼向记者分析,这对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表明金融强监管、严监管将进一步持续和深化。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关键是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要求,深入实施“五大监管”。

压实主体责任,聚焦三大金融风险

5月2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召开党委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研究部署《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贯彻落实举措。

金融监管总局指出,制定出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对于压实金融领域相关管理部门、金融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责任,落实好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各项任务,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需妥善应对各类风险挑战。

金融监管总局强调,要全力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工作。要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要配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开展债务重组、置换。

田利辉直言:“风险的具体领域会随着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导向和市场变化而有所不同。”

在董希淼看来,随着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推进,如何形成央地监管合力,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索。此外,还要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和宏观调控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协同配合,提高风险处置责任效能,严厉打击金融腐败和犯罪。

央企金融业务“划红线”

国资委针对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也明确划定了“红线”。

6月3日,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召开扩大会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问责规定(试行)》,立足出资人定位,修改完善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制度,突出严的基调,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

持续督促企业针对风险问题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守住风险底线;从严控制增量,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做好风险防控,更多采用信息化手段,努力做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对因违规或失职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进行追责问责,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查处。

公开数据显示,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实体经济,不少国企、央企正在加速清理旗下金融资产。去年以来,鞍钢集团、中国船舶、大唐集团、国机集团、中国建筑等多家央企先后宣布出让旗下银行、券商、保险、租赁、期货等金融类子公司产权。

今年5月,长江三峡集团所属上市公司湖北能源公告称,湖北能源、三峡资本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将所持长江证券股份转让给长江产业集团持有。

在田利辉看来,国资委提出严控央企涉足金融业务,主要考虑防范金融业务的风险传染到央企的主业,确保国家经济的稳定;确保央企集中资源和精力发展主营业务,提高核心竞争力;同时,防止央企在金融业务中可能出现的利益输送和冲突问题。

董希淼向记者分析:“央企投资设立的部分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近年来在公司治理、产品发行、风险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较为薄弱,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他表示,央企金融子公司具有“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和“金融行业成员单位”的双重角色,因此,这类企业所受到的监管也是双重的,严监管必不可少。

董希淼认为,下一步,应针对央企金融子公司和金融业务实施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引导其更加规范经营,更好地服务产融结合,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同时,适当退出部分金融领域,既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也有利于聚焦央企的主责主业。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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