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周刊》见习记者 郑雪 | 北京报道
近日,家住北京的张女士向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反映了她的糟心事儿。今年5月初,本就喜欢瑜伽运动的她,趁着某瑜伽连锁品牌的周年庆活动办理了一张年卡,总计花费10500元,可享受13个半月的瑜伽课程,此外还赠送了瑜伽服、健康管理等。可办理年卡后不到20天时间,这家瑜伽连锁品牌便宣布闭店,并表示公司无退费能力;后续出台的补偿方案也并不让人满意。
张女士的经历并非孤例。先存储后消费的预付式消费遍布日常生活,但该消费模式之下,不少商家却“卷款跑路”,徒留消费者陷入“人财两失”的境地。
规范预付式消费成为各方关注焦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于预付式消费涉及的热点、难点,从司法审判的角度一一予以回应。
休业前一天仍让人签单交钱
如何理解预付式消费?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征求意见稿》规范的预付式消费是指,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教育培训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方式。
预付式消费模式之下,一方面,消费者通过一次性预先付费可以获得价格方面的优惠或者折扣;另一方面,经营者可以通过此方式快速回笼资金,满足其资金周转等方面的需要。
然而现实生活中的预付式消费却往往不能让人如愿。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年3月发布的《2023年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该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着经营者违规办卡、经营者拒绝开具消费凭证、经营者服务承诺兑现差及变相涨价、消费者办卡容易退费难、经营者跑路消费者挽回损失难、消费者维权难度大的问题。
据张女士回忆,该瑜伽连锁品牌的闭店速度太快了,有些反常。5月中下旬,张女士发现自己的瑜伽销售发了朋友圈,表示被强制解除合同。5月21日,该公司发布休业通知。6月1日,该公司于公众号正式宣布闭店,并表示当下无退费能力。
“微信群里有人说,在发布休业通知的前一天,仍有销售在推销瑜伽卡,还有人签单交钱。”张女士说。
针对剩余课程,该瑜伽连锁品牌分别在6月1日、6月5日出台两版会员余额转化方案,方案提供了多个接收方。但在该转化方案之下,原先会员权益无法得到保证。
根据张女士提供的某接收方的余额置换规则,首先,原有余额能够置换的项目非常有限。其次,从具体置换规则来看,会籍转到新店以后,方案一是保留原有卡内余额,但是买课不再享受优惠。方案二是如用户想享受优惠购课,需再次储值原有卡内余额的30%以激活会籍。
张女士已就上述连锁瑜伽品牌闭店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营者欺诈消费者将面惩罚性赔偿
公开资料显示,法律法规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即将落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法实施条例”)都不同程度对预付式消费予以规范,消法较为简要、概括,消法实施条例则从设立“书面合同”、 强化“按约履行”、 明确“事中告知”三方面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
部门规章层面,商务部公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市场监管总局修订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亦保护了消费者相关权益。
“《征求意见稿》的直接规范对象虽然是法院,但也产生了一定的溢出效应。如行政机关在制定或者执行具体落地细则时,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将作为其权威参考。”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兵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说道。
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于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予以规范,对于消费者而言更加有利。《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罗列了六种情况,消费者可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如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权利、约定消费者遗失记名预付卡后不补办等情况。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消费者遇到了《征求意见稿》所罗列的五种情况,可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经营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经营者将面临三倍赔偿并以500元为兜底赔偿。
陈兵表示,仅就欺诈而言,具体欺诈的认定较为复杂,需要从客观上的欺诈行为、欺诈人主观上存在故意等方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消法等都曾有相关条款涉及,较为原则性,此次《征求意见稿》则更为具体化,能够给予各界更加明确的参考。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将商场场地出租者、清算义务人和帮助逃债人作为责任主体,以对预付式消费予以规范。《征求意见稿》表示,消费者在租赁商场场地的经营者处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预付式消费领域,不时有不良商家割韭菜之后“跑路”,此番操作背后可能存有“职业闭店人”的身影。所谓“职业闭店人”,是指帮助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或恶意逃避债务的公司做好闭店方法的计划,并接手处理后续客户维权问题的群体,如推出促销活动,获得一笔预存款项之后迅速闭店跑路,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进行变更。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清算义务人和帮助逃债人作为责任主体,对于社会关切的“职业闭店人”问题予以回应。
据陈兵介绍,“职业闭店”并非法律术语,法律认定较为复杂。一方面,从市场主体而言,股权转让、资产处置等行为普遍存在,对于恶意与否的判定需更多考量;另一方面,如有人选择接手成为公司股东,也是需要解决公司遗留的历史问题,相关行为会受到其他专业领域法律的约束。
“该条款确实有助于打击‘职业闭店’的行为。实践中的核心仍然需要关注法院对于逃避债务行为的认定。”陈兵说。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4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