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制宜建设省域副中心

《中国经济周刊》 特约评论员 葛丰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很多省份纷纷提出要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以推动更高水平的区域协调发展。

省域副中心城市往往是在一省范围内,综合实力仅次于省会城市且与省会城市有一定距离,拥有独特优势资源或产业,对区域发展有带动能力的重点城市。近些年来,这些已确立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在经济增速及产业集聚等方面表现亮眼,正承担起越来越重要的发展任务。

在当前阶段,建设省域副中心的合理性乃至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中心城市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其作用机制主要体现为中心城市作为技术、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的集聚、扩散地,可以显著促进要素向其周边地区转移流动,进而以分工协作方式与周边地区形成相互依存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辐射范围内的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

另一方面,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经济总量第二、面积第三的超大型经济体,中国的四级行政区划客观上导致中国的大多数省份体量巨大且域内发展程度差异明显,单靠省会辐射半径较难覆盖一省全域。此外,单中心发展模式下,不少省会城市由于承载过多功能并且“虹吸”了过多资源,不仅导致省内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象,而且其本身也在不同程度上面临“大城市病”所带来的种种压力。

当然,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长期过程。这个过程中,固然可借助行政规划先导作用,避免重走西方城市早期发展历程中“放任自流”的弯路。但与此同时,亦需要重视规划与实践的辩证统一关系,要在准确把握城市定位、切实尊重发展规律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让副中心城市能够在具备足够内生能力的情况下,发挥自身功能,提升城市能级。

对于中国这样内部差异性极为显著的大国而言,恐怕不存在简单划一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模式,所以相关省份应当立足各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推进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譬如对“一城独大”现象比较突出,且整体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中西部省份而言,由于副中心城市发挥外溢效应的先决条件,就是其本身要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一定的规模,因此,这类省份的副中心建设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要强化副中心城市吸引和集聚区域内外优势资源的能力,用简单的话来说,就是首先要能够让产业与要素“留得住”和“留得好”。

与之相对,东部沿海省份发展水平相对较高,城市群及其中心城市的布局、格局实则已较为成熟,因此,副中心建设可能着重要解决的是通过节点联结突破行政边界,使要素禀赋、产业结构相对不同的城市群实现更大范围产业配套与协同发展,让资源要素更自由地“流得快”和“流得广”。

总之,省域副中心建设没有统一方案,有志于此的相关省份要在共性原则引领下,注重差异化、把握独特性,要敢为天下先,大胆试、大胆闯,为中国全域高质量协同发展尽最大努力、作更大贡献。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2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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