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出手 经营贷炒房将受更严制裁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记者 张宇轩) 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正式发布,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在解读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相关问题时,特别提及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防范。

相关负责人表示,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一是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二是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三是结合信贷办理线上需求,明确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办理形式,适配新型融资场景。四是明确贷款期限要求,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五是进一步强化信贷风险管控,推动商业银行提升信贷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六是将《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作为专章纳入《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臣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解读此次修订时表示,相关条款的修订从两个层面加强了贷款资金用途的防控,第一个层面是完善合同、细化关键条款,既起到警示的作用,又提高了后续的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对违约使用、违约责任的约定,而且是从实际操作层面进行明确化。第二个层面是从健全贷款资金支付整体的管控体系,尤其是金融科技方面进行加强。以现在的金融科技水平,很多挪用路径是无可遁形的,关键在于要不要用,以及用到什么程度。在此次修订中,对此也进行了明确和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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