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纲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在于进一步厘清与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通过更好规范政府的行为,达到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的目的。“放管服”改革,是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
“放管服”,是简政放权、依法管理、优化服务的简称。毫无疑问,在政府采购领域,政府监管部门也需要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的精神。
一、政府采购中如何来做到更大的“放”?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政府采购领域的“放”,重点是要在顶层对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优化与完善。其中的要点又在于:一是,尽可能弱化对政府采购参与者所有制性质、经营规模、员工数量、资质水平、技术工艺等的限制性规定。也就是说,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要最大限度地取消各类资格审核,不设置其他门槛。二是,进一步规范与明晰政府采购约束的范围和对象、采购方式与适用情形,简化与明示政府采购的操作流程、采购人的指导手册等。三是,归还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具体方式、自主委托代理机构面向社会公开采购的相关权利等。
通过以上的“放”,提高政府采购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强政府采购参与者的自主权和选择性,激发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性和生命力。
二、政府采购中如何来实现更好的“管”?
自“放管服”改革以来,在政府采购领域呈现出了新的气象:参与者迅速增加,市场规模稳步扩大,市场竞争和活力不断增强等。但与此同时,政府采购市场中参与者失信、违约、不良投诉和举报等现象也出现了增长的势头。有些供应商无故放弃政府采购的中标结果;有些投诉、举报在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中途无故撤回;甚至监管部门调查取证后发现,存在不少失实甚至恶意的投诉、举报情况等。实践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疲于应付,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
为此,在对政府采购市场实行“宽进”的同时,还须做到“严管”。其中的关键在于,有效压实政府采购市场各参与方的主体责任。首先,要尽快调整、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规范并强化落实政府采购市场各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完善和细化对于失信、违约、恶意投诉举报等行为情形的惩戒性条款。其次,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将政府采购领域的失信、违约、恶意投诉举报等统一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并受其约束。第三,织密政府、媒体、社会等各方对政府采购监督的网络体系,严肃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执行,切实做到权责清晰、赏罚分明。让政府采购的参与者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营造一个更为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市场。
三、政府采购中如何来实现更优的“服”?
转变政府职能,要有利于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就政府采购监管者而言,一方面,要对政府采购制度、操作程序等进行简化,提高透明度和稳定性,让采购人易知、易懂、易操作、易执行;同时,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现代科技手段,有效通过“一网通办理”和“一站式服务”等平台,让政府采购的信息数据多跑路、市场主体少跑腿。通过更优的服务,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另一方面,要创新举措,努力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增值服务。苏州工业园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推出的供应商“政采贷”就是一个例子。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主动搭建平台,协调撮合供求双方,在有效管控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协助供应商以中标后应收的政府采购款项作为质押、从银行获得相应的贷款。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通过优质的服务,改善政府采购市场的营商环境,扶持和促进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总之,政府采购中推进“放管服”改革,就是要通过“宽进”(使政府采购市场拥有足够的参与主体和规模容量)、“严管”(使政府采购市场运营规范有序并公平竞争)和“优服”(使政府采购市场的参与主体各得其所且物有所值),更好地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