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保护
有恒产者有恒心。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同时也要看到,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为此,党中央一直在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2004年,我国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2007年出台的 《物权法》 更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家公有财产和个人私有财产的平等保护。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的出台,被誉为产权保护史上的里程碑事件,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依法保护各种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利的庄严承诺。
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新华社)
一桩标志性案件的重审
2016年8月30日,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将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案排在首位,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审。2017年12月28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用两分半钟时间报道了这一消息。
最高院再审:张文中无罪
2018年5月31日,张文中申诉再审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宣判。法官当场宣布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同案原审被告人张伟春,原审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
我和张文中的另一位辩护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赵秉志教授跟踪了这个案件11年,一审、二审、申诉、再审各个阶段都参加了。
由于张文中坚信自己和物美集团无罪,一审、二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终有一天冤案能够得到彻底纠正,还他以清白,因此,在二审结束后,我们对案件资料进行了认真的整理、归档,并以二审辩护词为依据,进行了详细的证据收集、梳理工作,以备将来申诉之用。
这些工作为后来的申诉以及再审的启动奠定了坚实的事实和证据基础。我们在进行申诉时,随申诉书提交了厚厚的四大本配套证据材料,以证明我们的申诉意见和理由言之有据。
从案情本身来看,应当说有一定的疑难复杂性。
首先,涉及三个罪名,即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这些罪名在认定上的疑难问题较多,在司法实务中容易产生争议。
其次,被指控的三项犯罪都和企业经济活动有关,企业的经济活动往往是十分复杂繁琐的,这就决定了与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的犯罪案情往往比较复杂,梳理起来费劲。
最后,这个案件与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国债贴息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相关,而这方面的政策有一个调整过程,因此对如何理解和适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的相关国家政策,容易产生不同认识。
但是,在厘清全案事实之后,如果严格遵循刑事法治原则来分析涉案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应当是很明确的,不应当存在太大争议,因而也不好说是疑难复杂。
我们当年的辩护观点和理由与本案再审期间所陈述的观点和理由基本相同,甚至更加详细。我们提交的二审辩护词长达8万余字,几乎每一个辩护观点和事实陈述,都配备了充分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论述。
只不过再审期间,我们又申请了新的重要证人出庭并得到了合议庭同意,还提交了若干份新的证据,进一步强化了对一、二审辩护观点的论证。
但一审、二审却出现与最高法院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我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是一审、二审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政策、法律把握不准,以致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出现了错误;
二是案件审理受到了案外因素的干扰,合议庭无法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裁判案件。
张文中在其《给40年的信》的演讲中说:“我相信,如果没有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影响,在正常情况下,公检法任何一个机构都不会作出对我的原审判决,不会形成这样一个非法律人士都可以看出错误的重大冤案。”他的这番话很值得深思,这可能是中国刑事司法长期以来的难言之隐和切肤之痛。
判决结果对民营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张文中再审案的判决结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和判决中对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刑事法治原则的坚守,使其成为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标杆”案件。
我理解,所谓“标杆”案件,就是具有标志性、示范性、引领性作用和地位的案件。张文中案能成为这样的案件,我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理由。
第一,从形式上看,张文中再审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本部提审的第一起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有标志性。张文中案的改判,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起全案纠正、宣告无罪的涉产权刑事申诉案件。
第二,最高法院对张文中案的改判,严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等刑事法治原则,具有示范性。
合议庭把案件事实查得清清楚楚,在陈述判决理由时没有长篇大论,言简意赅,说理透彻充分,严格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对证据的运用富有说服力。
张文中案判决中体现的裁判原则、裁判理由、裁判标准,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产权申诉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第三,最高法院在张文中案的改判中,彻底纠正了原判的错误,依法保护了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对涉产权错案的纠正工作具有引领性。
张文中案的再审结果维护了公平正义,充分显示了最高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勇气,标志着人民法院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即从政策制定和初步落实阶段进入全面审查和甄别纠正阶段。这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具有引领作用。
基于上述三方面的理由,将张文中案件视为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标杆”案件是适当的。
可以肯定的是,张文中案的再审及其判决结果,提振了民营企业家的信心,鼓舞了民营企业家的士气,对民营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正因为如此,张文中在其《给40年的信》才说,案件的再审“已经不再仅仅是我张文中的事,故事的主角,是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最高法院再审张文中案的意义,也不仅仅是案件本身,不仅仅是还我清白,而是党和国家对企业家群体的关注,对企业家精神的弘扬,对企业家创业环境的营造,是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推进依法治国的又一个新起点”。这段话应该是对最高法院这次再审意义的准确、妥当的概括。
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依法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这不仅仅是立法完善和司法操作问题,还是一个观念转变问题。当下,对个人财产以及民营企业仍有一种爱恨交织的复杂情感,总觉得私有财产不如公有财产重要,总觉得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存在原罪,不愿意对他们在市场经济中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
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病态心理,需要彻底根治。只有治愈了这种病态心理,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才能落到实处,中国经济才能进入正常、健康发展的轨道,进而真正强大起来。
(口述:左坚卫 撰稿:《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邹松霖)
编辑:陈栋栋
(本文刊发于《中国经济周刊》2019年第18期)
2019年第18期《中国经济周刊》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