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除了自律还要他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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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评论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近日发布的2013年《法治蓝皮书》显示,政府采购中的协议采购不仅没有价格优势,甚至还有高达八成的采购商品价格高于市场均价。

这种状况可谓离奇又正常:离奇处在于,即便按照市场惯例,集中采购也应有利于买方提升议价能力,更何况置身“强政府”模式下,政府采购中的买卖双方孰强孰弱无需赘述。正常处则在于,政府采购作为政府活动之一种,很难摆脱激励失当的固有缺陷,再加上中国的政府采购规模大,信息不完善的情况极为突出,因此,具体从事采购事务的相关人员很容易放纵自己人浮于事,甚至出现中饱私囊的自利倾向。

依托科层管理架构,政府内部试图矫正行为失范的内控体系。如财政部近日发布的“2013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内容覆盖推进政府采购扩面增量工作、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构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等方方面面。倘若执行到位,单此一份“工作要点”即可确保政府采购高效廉洁。

然而这种内部管控终究有其效力的边限。事实上,自1999年以来,我国新一轮财政改革已经将其重心从收入转向支出,主要目标则被设定为建立起“控制取向”的预算体系,而其具体策略是,通过将财政部门转变成真正意义上的“核心预算机构”,由它来集中管理资源配置权并对每个部门的支出行为施加控制,最终在政府内部建立起行之有效的行政控制。

这种努力在当时财政纪律普遍松弛的背景条件下不仅必要,且其初始效率也很高,问题则在于,随着时间演进,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面对日益分散化、复杂化的社会管理任务,在一定范围内重新触发了事关其自身力量与市场力量的动态博弈,而作为结果,各级政府一度收缩的事权与财权边界重新获得了扩张。

另一方面,就在这个政府权限重启扩张的过程中,且不说身为政府一部分的财政部门作为名义上的“核心预算机构”,本身就很难摆脱政府内部权力运行机制的掣肘,以及政府自身运行逻辑的支配,单从技术层面来看,该部门力图控制的其他部门预算执行,很容易被控制对象利用自身越来越复杂的知识与信息进行反制。

政府采购普遍性的“公地悲剧”无非只是自律为主的预算管理体制不敷其用的一个缩影。改变这种状况其实说简单也的确很简单,那就是只要在政府自律的基础上引入他律这一制度变量。

社科院法学所在形成前述报告过程中,曾向24家未主动公开协议供货成交记录的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并且表明科研用途,却仍有13个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明确拒绝,另有6个被申请者要求申请者承诺不向媒体公开信息。正是这种态度,不能不让我们反推出一个显而易见的结论,那就是如果各级政府真能按照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规定,严格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那么仅需凭借几乎无成本的社会监督,财政部疲于监管的政府采购是不是立即就能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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