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资委修订出台市属国企实物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以规范管理促存量资产高效盘活

近日,济南市国资委修订出台《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实物资产出租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该办法对标省国资委相关文件要求,以市场化、法治化、阳光化原则,构建全周期、数智化、可追溯的资产出租管理体系,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范流失风险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本次修订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土地房产出租管理的相关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结果导向相统一,聚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盘活存量、提升效益,推动市属国企资产出租管理从“合规运行”向“提质增效”升级。

办法聚焦出租管理,就制定出租方案、完善工作流程、公允确定租金底价、合理设置租期、转租行为管控、改扩建管理、择优确定承租人、规范决策审批作出规定。坚持市场化、公开透明原则,鼓励市属企业利用闲置资产提供创新创业空间。对单次出租期限作出规定,原则上不超过5年。加强出租管理的数智化监管,探索纳入市国资监管平台,逐步实现实时监测。境外资产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制度,对以租赁等为主业的企业开展相关业务、职工租赁企业住房等不适用本办法作出规定。

在招租方式上,办法设置更加具体、清晰的量化标准,明确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等,原则上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租且应进行评估,明确了可以不进行评估的情形。对市属国企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资产租赁,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招租,给予了市属企业更大的灵活性,有利于市属国企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盘活资产提升资产效益。完善合同管理,要求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规定、安全管理等。

在监督检查上,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加强对市属企业实物资产出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以查促改补短板,以查促进抓落实。市属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加强监管协同,建立督促检查制度,促进出租管理责任落地见效。对严肃追责问责作出规定。

与上级文件及原办法相比,本次修订在保持政策精神一致的基础上,结合济南实际实现八大优化提升:鼓励闲置资产试点打造创新创业空间;严禁设置违反公平竞争的招租条件;规范转租禁止情形与程序;明确公开招租评估与豁免情形;推进出租管理信息化建设;调整公开招租量化标准;细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新增境外资产出租及不适用范围规定。

市国资委将以办法实施为契机,持续深化市属国企资产运营管理改革,推动存量资产高效盘活、规范运营,不断提升国有资产运行效益,为全市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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