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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3日下午3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山东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山东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省高院审判庭庭长王颖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四某公司诉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举报人称2021年11月17日通过某网络平台购买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收到货后发现无生产厂家、无3c合格证。某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某网络平台旗舰店销售非标车共73台次,认定该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违法,作出罚款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8600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销售的空车架仅是电动车零部件,不应按整车的标准要求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产品是电动自行车还是空车架,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案涉产品加装电池后即能骑行,具备电动自行车的基本功能,与电动自行车车架的功能不同。购买者也是为了使用目的而购买,案涉产品应认定为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2修订)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修订)均将电动自行车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该产品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才能销售,该公司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应予处罚。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促进电动自行车的健康发展,国家将电动自行车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所谓“裸车”即不含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违反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认证规定,应当从产品的技术规范、产品的功能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对于外观上与电动自行车近似、加装蓄电池即能实现电动自行车功能的产品应认定为电动自行车,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才能销售。本案依法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