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新规12月1日起施行


11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会上,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戴燕介绍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悉,新制定的《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条件、行政执法证件的效力、行政执法证件上载明的信息,规范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全流程,严格了执证人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持有人的监管。

《办法》提到,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包括持证人姓名、照片和二维码,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执法类别,编号、有效期限和制发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未出示证件或者超越职责权限、区域范围执法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其执法行为。

据介绍,《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完善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细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其中包含了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主体、程序、报送要求以及备案审查的标准、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负责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部门申请异议审查等内容,健全完善了自治区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

下一步,自治区司法厅将会继续加强与自治区本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持续提升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推动行政执法行为提质增效,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自治区“两件大事”提供法治保障。(温瑛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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