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社中国经济周刊官方网站  中央新闻网站  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

经济网 中国经济论坛


首页 > 周刊原创 > 正文

防范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全国人大代表沙雁建议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沙雁建议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强化对资金占用刑事追责。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伍素文丨全国两会报道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沙雁建议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强化对资金占用刑事追责。

长期以来,由于违法违规成本偏低等原因,大股东通过资金占用等“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形屡禁不止,有些因大额、长期占用,导致上市公司无法正常经营,直至股票退市,不但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更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已成为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沉疴顽疾。

近年来,监管层高度重视,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提出要加大对资金占用等行为的追责力度。2006年刑法中已设立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以下简称“背信罪”)。但长期以来,资金占用行为通过背信罪予以刑事追责的案例偏少,背信罪的适用存在“落地难、争议大、适用少”的“冷罪名”困境。

究其原因,一方面刑法列举的背信情形有一定局限性,难以涵盖资金占用的复杂情形。另一方面背信罪作为结果犯,须造成“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但何为“重大损失”,尚未形成共识。

对此,沙雁建议,在实践基础上,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厘清背信罪的适用争议、回应实践需求。一是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联方的各种直接或者间接资金占用行为纳入背信罪规制。二是明确“重大损失”认定标准,同时将“长期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也认定为属于“重大损失”,从源头解决资金占用“入罪难”、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

责编:孙庭阳

(版权属《中国经济周刊》杂志社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摘编、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 微笑
  • 流汗
  • 难过
  • 羡慕
  • 愤怒
  • 流泪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