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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前科致全家求职受限,代表朱征夫建言设立前科消灭制度

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人大代表、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朱征夫建言,修改刑法中的前科报告制度,设立与目前刑法轻罪和过失犯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从法律上消除对前科人员亲属的歧视性待遇,同时参照建立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张宇轩|全国两会报道

在全国两会召开前夕,全国人大代表、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朱征夫建言,修改刑法中的前科报告制度,设立与目前刑法轻罪和过失犯罪惩处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从法律上消除对前科人员亲属的歧视性待遇,同时参照建立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

我国前科报告制度主要包含在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除此之外,《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网约车、外卖等行业的“负面清单”“准入门槛”等诸多行业内部规范也有相关规定。

朱征夫认为,这其中的许多规定不分罪行轻重、不管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有前科就施加各种资格、权利、机会的限制或剥夺,致使许多前科人员面临生存困难。目前大规模适用的职业终身禁止的前科制度,会使前科人员的劳动权受限,成为其回归社会的主要阻碍,甚至再次激发犯罪的产生。

朱征夫说,除前科人员自身就业受到限制之外,前科人员的亲属在报考一些重要岗位时也会受到诸多限制,多项职业录取办法中均规定近亲属为重刑前科人员的求职者,不具备职业申请资格或无法通过政审。他认为,前科制度不加区分地将全部前科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消极评价,在就业、报考、应征入伍等方面进行宽泛限制。前科人员的近亲属并未实施任何犯罪,仅仅因为亲属有前科无法通过政审从而丧失就业资格,这种“株连”家人的做法有失公平。

就狱政角度而言,朱征夫表示,我国狱政制度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使其“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如果对前科人员的就业设置诸多限制,导致其就业困难,将阻碍我国狱政制度教育改造目的的实现。

朱征夫建议,应当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对轻罪和过失犯罪的前科人员,经过一定期限和法定程序,注销其犯罪记录,使其恢复正常法律地位,以更好保护公民权利,解放社会生产力。

具体建议中,朱征夫表示,应当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服刑表现等因素,对于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三年法定刑以下轻罪、五年法定刑以下过失犯罪、并有改过自新表现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未实施新的犯罪的,注销其犯罪记录,使之更好地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应同时建立起完善的前科查询制度,限制查询主体,保障前科人员的劳动权益;对现有涉及前科人员亲属的歧视性规定进行全面清理,逐步废除对前科人员家属的就业限制和其他资格限制;有些行政处罚记录侵害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劳动权和平等权,根据举重明轻原则,也应建立相应的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

责编: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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