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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陀法院发布涉文创知识产权案例白皮书:难案要案集中于游戏、短视频等作品类别

记者注意到十大相关典型案例之一的《游戏直播费用结算约定不明引发的许可合同纠纷案》,法官们提出了“收益分配的弹性条款需兼顾灵活性和可预期性”建议。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记者 宋杰) 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普陀法院)召开线上发布会,发布《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及十大相关典型案例。 上海普陀法院与普陀区知识产权局、文旅局等职能部门,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普陀区人大代表,国家级重点园区、新业态文创企业代表“云端”共话,共同探索合规治理、风险防控提示机制,协力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白皮书全方位呈现了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既涉及“衍生品+IP”的捆绑营销侵权、跨域交易纠纷等产业发展新问题,也涉及剧本杀、游戏直播等新业态,为文创产业发展提供规范引导。

上海普陀法院知产庭庭长张佳璐通报了上海普陀法院十大涉文创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托马斯”小火车美术作品维权案、之禾服装图案维权案、“珠心算”教材维权案、视频平台侵害“东方110”节目信网权案、昆曲手绘作品入股投资纠纷案、熊猫直播间收入分成纠纷案、视听作品委托创作纠纷案、“剧本杀”诉前禁令案、网络游戏维权顶格判赔案、侵害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犯罪案。

上海普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亚玲对上海普陀法院近三年涉文创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总结,并介绍了白皮书的基本情况:

2019至2021年,上海普陀法院受理涉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案件共计4,902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37%。随着文创产业发展的日趋活跃,涉数字技术和产业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伴随着互联网与文创产业的深度融合,呈现网络侵权案件较为多发,其他类型案件分布较广的态势。以图片、音乐、影视创作等为核心业务的文创企业所涉案件呈现批量化特征,且总体调撤比例较高。

其中,难案、要案主要集中在游戏、短视频等作品类别,以及因数字经济、新经营模式引发的侵权类纠纷。既涉及作品认定、侵权行为判定、多主体的侵权责任判断,亦涉及权利冲突、公共利益平衡、数据信息安全等焦点问题。同时部分文创成果的许可使用合同、开发创作合同也容易引发较大争议。

记者注意到十大相关典型案例之一的《游戏直播费用结算约定不明引发的许可合同纠纷案》,法官们提出了“收益分配的弹性条款需兼顾灵活性和可预期性”建议。

原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被告(某互娱文化公司)签订《视频内容版权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游戏直播视频内容,被告在自有平台定制原告专属直播间,负责直播间的运营和维护。被告向原告支付版权合作费,并享有涉案游戏直播视频的独家网络直播版权及共享点播版权。该协议在约定全年版权合作费总金额的同时,还约定“需核算视频内容价值,如原告未提供等值视频内容,被告可免付不足部分的版权合作费”。合作期内,原告提供了 CS、DOTA2、绝地求生等多款游戏的直播视频,被告仅支付部分全年版权合作费,剩余款项一直未予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

普陀区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为:被告因经营异常,无法提供履约相关证据,并援引上述条款要求原告就视频内容的实际价值作出说明,后在审理中就双方实际按合同约定总价结算款项不持异议。法院故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在风险提示处写道:游戏直播间是视频内容方和平台方合作的热门模式,如涉案的 CS、DOTA2、绝地求生等游戏直播就拥有很高的热度,但此类视频内容的价值高度依赖市场运营效果。实践中,在合同中约定一个确定的价格——闭口价,再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具体结算的情形较为常见。此种约定固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且兼顾了视频内容方与平台方的利益平衡,可一旦市场情况发生变化,导致视频内容的价值产生较大波动,双方易就结算价格产生争议。

因此,为避免发生争议,合作双方在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出现偏差时,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签订变更协议。如严格遵照合同履行,则合同当事方应及时就视频价值等进行协商,必要时可约定估值标准,并就相关证据进行固定;如实际履行时已按闭口价方式结算,亦可选择变更合同条款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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