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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信息公告分析|从2021年与2020年比较来看,有哪些不同,反应了哪些问题?

2021年,财政部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公告241则(第1246号-第1486号),包括投诉处理结果公告178则,占73.86%;行政处罚结果公告51则,占21.16%,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12则,占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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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1年信息公告与2020年财政部信息公告相比,主要变化有:

从数量上看,2021年共发布信息公告241则,比上年269则减少28则。其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178则,比上年156则增加了22则;监督检查结果公告12则,比上年78则减少66则(注:2021年监督检查结果公告主要是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未涉及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公告51则,比上年14则增加了37则,说明财政部进一步加大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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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处理结果看,作出罚款、列入不良记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罚数量比上年增加了一倍多。其中,罚款22家,比上年增加8家;罚款金额1086979.45元,比上年增加648376.1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家,比上年增加了2家。其他处罚比上年减少。其中,责令整改65,比上年减少45;警告29,比上年减少1;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1,比上年减少3;认定中标无效20,比上年减少11;废标12,比上年减少16;认定采购活动违法8,比上年减少5;因合同已经履行由责任人赔偿2,比上年减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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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告内容看,强调进一步改善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加大公开透明力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电子化采购等。同时,进一步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加强内控管理、规范行为、如资格审查、现场录音录像及样品管理等。有些问题2020年信息公告中已经存在,且财政部多次强调,但2021年仍有发生。如财政部指导性案例中已经发生并明确的问题、采购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设定的技术要求有指向性限制性、以特定金额业绩加分等,现场管理,开评标活动,录音录像样品管理、质疑处理不规范等。

(二)从2021年信息公告看,财政部进一步强调、进一步规范的内容主要有:

一是优化营商环境,清理和纠正重点问题。

设置条件,要求购买指定软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信息公告第1481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移动查验单兵装备及音视频执法记录仪终端采购项目”,投诉事项为:海关采购中心、第三方及相关供应商以不合理的平台对接要求,垄断招标过程。财政部经调查,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处理结果:责令海关采购中心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该项目是海关总署2021年移动查验单兵装备及音视频执法记录仪终端采购项目。于2021年8月6日开始招标,采购音视频执法记录仪终端3185台,移动单兵检验设备2233台,总预算2039万。9月6日,原评标委员会经对供应商质疑进行复核,认为供应商质疑问题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决定终止本项目。投诉人对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到财政部投诉。财政部1481号处理意见认定,海关采购中心、第三方及相关供应商以不合理的平台对接要求,垄断招标过程,责令重新开始招标程序。那么这一项目究竟有什么样的平台要求呢?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需要登录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http://hgcg.customs.gov.cn)在“海关政府采购电子招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招标系统”)进行供应商登录,针对拟参加的项目按包号进行报名。未在“电子招标系统”注册的,应首先阅读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供应商专栏”中的《供应商电子招标用户手册》并进行注册,然后再针对拟参加的项目按包号进行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方可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未从规定渠道获取招标文件的,其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阅读招标文件需先在中国海关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栏目里下载安装“海关政府采购电子招标系统投标文件制作工具7.4.1.07和海关政府采购电子招标平台控件包(HGControl3.1)”。 找到《供应商电子招标用户手册》,发现用户在注册的过程中必须安装海关政府采购电子投标系统软件,还需要安装“东方口岸 USBKEY 工具”。根据网上查询,东方口岸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3月,是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中国电信集团和阿里健康(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高新科技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以及“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属于重点清理和纠正的问题。

二是强化政策功能,规范操作。

未依法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未公开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责令限期整改。如信息公告第1391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事项为: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未公开中标供应商哈尔滨科诺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财政部经调查,认定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处理结果: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问题限期整改。

该信息公告所涉项目为“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机关及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金额207.127万元。2021年2月20日,该项目第一次发布公开招标公告。2021年6月4日,财政部发布第1371号信息公告,认为该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性案例第19号已经对该情形予以明确,责令采购人废标,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的问题限期改正。2021年6月7日,该项目发布流标公告。2021年6月21日,该项目第二次发布公开招标公告。7月12日,发布中标公告;同日发布更正公告。但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更正公告均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且中标结果公告未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也明确,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明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财政部指导性案例第19号,系A单位2017年度8.28万人份HLA分型检测服务采购项目投诉案。案涉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的,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财政部认为,招标文件将87号令第60条中的“明显低于”规定为“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未限制投标人的投标权与中标权,也未限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投标无效的权利。但是,该规定以平均报价为基础进行核算,可能导致投标人串通报价,从而规避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因此,财政部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从投标情况及评标过程看,招标文件该规定未产生实质性影响,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一致时,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责令废标,责令限期改正。如信息公告第1422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四川大学华西第四医院保安服务项目”,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但财政部在投诉调查中发现本项目出现了影响公正的行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一致时,供应商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鉴于本项目中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三是进一步加大公开透明力度。

代理机构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责令限期整改如:信息公告第1335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班车及公务车租赁项目”,投诉人称代理机构未告知其评审总得分及分项得分。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告知未中标人本人评审得分与排序的问题限期整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明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因此,货物服务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关于如何告知“评审得分”?是评审总得分,还是包括评审分项得分?未中标人能否得知自己的详细得分情况?根据财政部在官方网站回复网友咨询答复,评审得分是指最后总得分,而不是细项得分。随着采购实践的发展和相关当事人的诉求日益强烈,财政部对此问题的思考也在不断深入,观点逐渐发生变化。

2019年12月3日,有网友向财政部国库司咨询,是否需要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分,还是只需告知评审总得分?国库司回复,应按照87号令的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评审得分是指最后总得分,而不是细项得分。

2019年12月27日,有网友向财政部条法司咨询,87号令中,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是否需要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分,还是只需告知评审总得分?条法司回复,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未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分。但2021年4月,财政部的回复有了新变化。有网友向财政部提问,代理机构告知了未中标人综合总得分和排序,未中标人还想知道自己的各项评分明细情况,代理机构是否可以告知,或未中标投标人是否有权得知?国库司回复,代理机构可以告知其各项评分明细情况。

注意,这里是“可以”告知而不是“应当”告知。“应当”和“可以”概念不同,“应当”是“必须”,“可以”是也可以。未中标人的评审总得分与排序属于必须告知的内容;分项得分可以告知,也可以不告知。财政部国库司最新回复内容,按照政府采购三公原则,体现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进步,体现了进一步加大公开透明的方向,也给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于以何种方式告知未中标人其评审得分与排序?87号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2020年9月财政部国库司在咨询回复中指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选择便捷、有效的方式告知。

四是完善电子竞价系统。

电子化采购是政府采购改革的发展方向,但在电子化采购过程中,还存在电子竞价系统不够完善,操作失误,影响开评标活动等问题,应当引起重视。财政部在信息公告第1285、1286号中,均建议国采中心完善电子竞价系统。值得注意的是,此问题在2020年信息公告中就已经提出国采中心评审系统不完善,责令限期改正。如2020年信息公告第994号,财政部在依法受理投诉时,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但发现国采中心评标系统显示错误等评审系统不完善的问题。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2021年这个问题再次发生而且是两次发生。如信息公告第1285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多功能一体机电子竞价项目”,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建议国采中心完善电子竞价系统。再如信息公告第1286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复印机电子竞价项目”,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建议国采中心完善电子竞价系统。因采购人操作失误导致本项目废标,给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可通过诉讼等途径依法请求赔偿。

五是加强现场管理。

规范招标文件表述、规范资格审查、禁止违规重新评审、对开标后提交弃标声明不认可等。

1.招标文件中有关“国产自主研发”的表述不规范。责令限期改正。如信息公告第1377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中国科学技术馆投影仪采购项目”,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但在调查中发现,招标文件中有关“国产自主研发”的表述不规范。处理结果:责令采购人、国采中心就因招标文件中有关“国产自主研发”的概念不规范引发争议的问题限期改正。

该项目系中国科学技术馆投影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60万元。项目采购需求中的一项实质性响应指标为“自主研发国产”,指标要求为“激光工程投影机整机为自主研发生产的国产产品,拒绝0EM/0DM等类型的贴牌产品”,同时要求提交证明材料。2021年2月1日,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2月22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事项为采购文件,具体为第四部分评分标准中,价格分调整至30.5分,政策功能、资质条件对应评分分值调整,第五部分采购需求“付款方式”中付款条件和付款比例调整等;3月12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北京泓源菲达科技有限公司中标;3月26日再次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事项为采购结果,具体为经质疑复核,并经采购人确认,该项目中标人变更为北京辰极智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如何界定国产产品、自主研发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能否引入国产自主研发产品概念?目前,我国并未对国产产品、自主研发产品作出准确定义,也缺乏国家层面的认定标准。在采购国产产品方面,通常情况下是通过限制进口来解决的,即大多数采购文件中仅明确本项目如果采购进口产品需要审核,而不提及国产产品的概念,自主研发概念不明确。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经认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将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优先购买。2007年4月,财政部发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三个文件;2007年12月,财政部发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在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进程中,这些制度引发了部分西方国家的不满,认为对其他国家产品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造成阻碍。2011年,国家层面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我国政府采购中关于国产产品的概念是和进口产品对应使用的,排除掉进口产品就是国产产品;自主研发的概念则不明确。因此,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应引入这类界定不明确的概念,容易引发歧义。如果采购人确实看重投标人的研发创新能力,应当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相关指标,如要求供应商具备何种研发能力,而不是把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作为资格条件。

2.资格审查前置。代理机构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要求投标人提供加盖公章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并以其未提供为理由拒绝向其提供招标文件。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限期改正。如信息公告第1310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选取总站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单位入围采购项目”,投诉事项为:代理机构无权在获取招标文件环节要求其提供加盖公章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并以其未提供为理由拒绝向其提供招标文件。财政部经调查,认定该投诉事项成立。处理结果:本项目第二、三标段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限期改正。

资格审查由谁进行?应当由采购人或者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是采购人的权利:“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财政部第18号令第54条将资格审查交给了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财政部第87号令第44条又还权给了采购人。

资格审查应当何时进行?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或者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进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合格投标人不足 3 家的,不得评标。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在采购活动中,将资格审查或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前置到采购文件购买阶段进行审查问题仍时有发生,应当引起采购人、代理机构的重视。

3.违规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代理机构分别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如信息公告第1248、1249号(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财政部在依法对“昆明管制区扇区扩容工程供配电及防雷工程”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组织重新评审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九)项的规定,对采购人中国民用航空西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云南分局、采购代理机构中航材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除外情形,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开标后不得撤销投标。认定废标行为无效。如信息公告第1406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东北区域气象中心物业服务项目(第01包)”,投诉事项为:对金元公司在开标后提交的弃标声明不认可,本项目不应废标。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第24号-“J单位新闻策划支持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举报案”中,曾出现过类似问题。第24号案例,2018年7月10日上午,案涉项目开评标,共有4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3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推荐供应商T公司为中标候选人。7月10日下午,供应商Y公司提交撤销投标申请。代理机构称,Y公司撤销投标,导致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因该情形发生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签署评标报告之后,且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的情形,该项目予以废标,Y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财政部调查认定,Y公司在投标时已确定了投标有效期,且该项目已进入开评标程序。因此,Y公司不得撤销投标,其撤销投标的行为不影响评审活动和后续采购活动的进行。该项目废标缺乏依据,废标行为无效。

六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2021年,财政部对22家违法违规供应商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比上年增加8家;罚款金额1086979.45元,比上年增加648376.1元;对4家违法违规供应商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比上年增加了一倍。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月14日财政部发布第109号令-《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自今年3月1起实行。其中第六条规定:财政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四)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即从2022年3月1日起,财政部门拟对供应商作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代理机构作出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因此,提醒相关当事人要及时关注政策变化,学习了解新规定,知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从2021年信息公告分析看,2020年存在的一些问题,在2021年信息公告中未再出现,说明已经引起采购人、代理机构及相关当事人的重视,得到纠正。

如在招标文件环节,将经营年限、注册资金、利润等规模条件设置为评审因素;将守合同重信用证书、AAA级信用证书或者其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证书、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将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认证为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有本地注册的服务机构或者与本地机构有委托协议;非法限制供应商的组织形式;规定采购人通过考察发现中标候选人没有履约能力的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规定采购人可以通过对供应商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规定采购人在授标前任何时候可以拒绝中标;规定采购人可对供应商进行处罚等。

在评标环节,评委打分不公、评委成员客观分不一致,代理机构未认真核对、专家打分畸高畸低、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修改未签字、专家中途离场,违反评审纪律、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等。

在信息公告环节,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未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逾期发布中标公告等。

在委托代理环节,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合规、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等。以及保证金要求以现金形式提交,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签订时可以增加或减少合同标的数量等。(高级经济师、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特聘专家 吴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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