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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金发科技董事长袁志敏:坚决防止“伪降解”的“可降解塑料”鱼目混珠进入市场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金发科技董事长袁志敏计划提交5份建议,涉及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加强民营高科技企业在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医用防护用品市场监督等热点话题。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谢玮丨全国两会报道

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金发科技董事长袁志敏计划提交5份建议,涉及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加强民营高科技企业在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医用防护用品市场监督、“十四五”期间加强塑料污染防治工作以及进一步加强白色污染治理、加快推广全降解塑料等热点话题。

对生物全降解塑料及制品列入强制性认证,坚决防止“伪降解”的“可降解塑料”进入市场

通过推广生物全降解塑料,从而进一步推动加强白色污染治理,建立与完善塑料全价值链绿色低碳循环体系,是袁志敏长期关注的话题。

在连续多年对可降解塑料行业发展献言建策,提出相关建议后,今年袁志敏再次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白色污染治理,加快推广全降解塑料的建议》。建议认为,应对生物全降解塑料及制品列入强制性认证,坚决防止“伪降解”的“可降解塑料”进入市场,规避其产生的微塑料等带来二次污染,从源头解决废杂塑料包装物的污染问题。

建议指出,自2020年1月,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对塑料污染治理作出总体部署和系统安排以来,使用“可降解塑料”替代“不可降解塑料”用于塑料袋等一次性制品将是大势所趋。目前,在全国各大超市,餐饮店,以及部分电商配送服务,已经可以看到龙头商家已替换使用上了生物降解塑料袋等产品。但因为中国巨大的市场体量,大量的商家对国家认可的降解制品存在认识时间短,认识不充分。有不少不符合国家要求和世界潮流的“伪降解”,“部分降解”产品仍然在扰乱市场秩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禁塑工作的落实,危害了商家和消费者的利益。

建议分析指出,“可降解≠全降解”,为从源头治理白色污染,推广的可降解塑料要注意避免“伪降解”塑料的鱼目混珠,如光氧化降解塑料、破坏性生物降解塑料等,光氧化降解塑料是普通石油基塑料中,加入一些能与太阳光作用而引起石油基塑料分子链断裂的添加剂,因此能在光作用下变成塑料碎片微粒,该种塑料只是通过添加剂加到传统塑料中制成,成本低廉,早期有很多人在尝试使用,科学家研究发现这种降解不是真正的降解,只是崩解,聚合物分子由大变小,依然以塑料的形式存在且极易形成微塑料。微塑料容易进入土壤、地下水和海洋,存在聚集毒化的现象,甚至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害极大;生物全降解塑料是替代不可降解塑料的理想材料,可根治白色污染。生物全降解塑料在堆肥条件下,微生物把生物降解塑料分解成二氧化碳和水,真正实现零污染,从而避免微塑料导致的二次污染。

由此,袁志敏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对生物全降解塑料及制品列入强制性认证,坚决防止“伪降解”的“可降解塑料”进入市场,规避其产生的微塑料等带来二次污染,从源头解决废杂塑料包装物的污染问题。

二是鉴于生物全降解塑料的环境友好性及大幅降低不可降解塑料的环境治理成本,建议国家在财税政策上给予支持,例如: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给予生物全降解塑料及制品产品增值税70%以上的退返,以降低推广成本。

三是对“光氧降解”,“啃塑剂”以及其他传统聚乙烯或聚丙烯添加剂降解等带有“降解”字样的具体一次性塑料制品,不论是否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对产品进行定义和界定,但事实上并不符合现有生物降解或其他已实际颁布具有降解规范制品产品,建议国家发改委将其列入淘汰产品目录,并明令禁止此类产品用于一次性塑料制品,避免不法商家扰乱市场。

加快绿色化工行业增值税改革,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围绕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实施,袁志敏提出了《关于国家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的建议》。

建议认为,2020年国家延续了前两年“减税降费”的基调,进一步推出了各项疫情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推行社保减免、房土两税减免等政策。然而,由于疫情肆虐全球经济,对生产经营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呼吁国家能进一步出台更多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各企业打好这场全球的“防疫战”,刺激企业更好、更快地复苏与发展。

袁志敏建议,加快绿色化工行业增值税改革,统一原料与产品增值税税率,以达到充分抵扣进项税额的效果,减少“高征低扣”现象,从而更好地维护我国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规范税制公平税负。在很大程度上会减轻绿色化工行业企业的税负,促进其发展。同时建议加快简并增值税税率,由三档变二档,工业、商贸业为一档,服务业为一档,有利于规范税制公平税负,对增值税税率结构进行优化,减少“高征低扣”或者“低征高扣”现象,可以降低不同企业适用多档税率引发的差距。

建议还称,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其中,财税〔2018〕99号规定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有效地降低了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开展创新和研究开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袁志敏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强大造血功能,对经济持续繁荣和社会稳定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因此建议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升到100%,形成无形资产的,将税前摊销比例由175%提升至200%,同时继续延长政策期限,同时扩大研发费归集范围,统一统计口径,促使企业将更多资金投入创新研发与扩大再生产中,进而推动整个产业转型升级,提升竞争力,缓解经济下行的压力,增强国民经济抗风险的能力。

责编:王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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