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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疫情防控“硬核”立法:隐瞒病情不诚信,零容忍!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记者 宋杰)2月9日,上海大规模人流就将到来,和时间赛跑,疫情防控“防输入、防传播、防扩散”的三防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2月7日上午,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共十二条,自发布当日起开始施行。

同日,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相关情况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邀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郑锦、上海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上海市商务委副主任刘敏、上海市疾控中心主任付晨,介绍上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情况。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威主持会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说,市人大常委会此次作出的决定是借鉴上海防治“非典”时期和筹办世博会期间的有效做法,属于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决定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有助于针对上海超大城市实际,为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丁伟表示,决定同时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必要时依法向单位或者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依法予以归还或者补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统筹力度,优先满足一线医护人员和救治病人对疫情防控物资的需要。各相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流程,建立绿色通道,为为疫情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使用以及相关工程建设等提供便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防控工作中相关单位遇到的困难及时提供帮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

据丁伟介绍,为了切实做好“三防”工作,市人大授权市政府,在医疗卫生、道口管理、社区管理等11个领域,可以采取临时性的管理措施。同时对单位、个人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比如说规定个人进入公共场所应当要自觉地佩戴口罩,个人也要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相关的信息,配合有关部门的要求测量体温等。市人大还规定了个人如果有隐瞒病史、隐瞒重点地区的旅行史、隐瞒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医学隔离观察等行为的,除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外,还要进行信用惩戒。这些相应的制度都是针对即将到来的特殊时期,在立法上给出的相应制度保障。

上海市疾控中心主任付晨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前期,我们在疫情调查处置过程中,确实发现有少数人隐瞒重点地区生活、旅行史,隐瞒与可疑病例的接触史,拒绝接受健康检疫、不配合实施医学观察等情况,对疫情防控带来不利影响。”

付晨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以及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各个部门、用人单位、公共场所、学校、社区包括个人所要履行的传染病防治的法定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市、区疾控中心也将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要求,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开展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密切接触者管理等疫情防控的专业工作。同时将积极配合各部门和各区、街镇、社区开展联防联控的工作。希望全社会,包括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和广大的市民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支持配合卫生部门、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

发布会现场,上海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就涉及到紧急状态下相关物资的应急征用做了解读。

刘平指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2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所有的依法征用都是有补偿的,如果无偿那就是违法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政府征用物资,补偿资金是有财力予以保障的。”刘平说。

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郑锦介绍,截至2月7日12时,上海市已累计排除疑似病例796例,发现确诊病例277例。确诊病例中,男性146例,女性131例;年龄最大88岁,最小7月龄;136例有湖北居住或旅行史,21例有湖北以外地区居住或旅行史,118例有相关病例接触史,2例正在流行病学调查中;外地来沪人员93例,本市常住人口184例。目前,228例病情平稳,8例病情危重,10例重症,30例治愈出院,1例死亡。尚有211例疑似病例正在排查中。

(发布编辑: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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