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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李志强:建议进一步明确将科技成果的定价权下放到成果持有单位

李志强

(受访者供图)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陈栋栋 |全国两会现场报道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航空工业制造院院长李志强带来了《关于完善与落实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措施,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在他看来,在科技成果产业化实践中,还存在配套政策修订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经将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和定价权下放到成果持有者,但是,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制度中,事业单位拥有的科技成果处置时,还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价值。

2018年9月《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明确了“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是定价方式没有做出相应修改,科技成果以作价对外投资、转让等方式转化时,是否可以通过协议定价确定价格、是否需要进行国有无形资产评估、怎么评估、评估值的作用等问题尚无明确说明。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大多是向体制外企业转化,借助市场的资本活力推进成果转化,然而在具体实践中,繁琐的评估程序往往使市场失去耐心,使科研院所错失转化良机。此外,由于无形资产评估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缺乏统一标准,在实际过程中,即使是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也难以保证评估的准确性,评估往往形同虚设,反而背离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属性,严重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针对上述问题,李志强建议,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中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将科技成果的定价权下放到成果持有单位。

此外,尽快修订并发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加快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为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提供完善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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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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