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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全面升级 长江经济带污染将从重处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随着近年环境污染犯罪数量井喷,更密集的治污炮火再一次精准袭来。

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由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是“两高三部”首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的专门文件。

我国《刑法》设立了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个污染环境类罪名。这些罪名设立时间不长、总体数量不多,但随着2013年、2016年先后发布两个司法解释,案件数量呈现井喷之势。

发布会上披露,2013年司法解释发布前,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年均仅二三十件,之后达到1300余件。特别是2016年司法解释发布后,年均超过2000件。

业内人士认为,《纪要》发布后,相关刑事司法政策的把握、证据标准的认定将更明确,《纪要》已释放出污染环境犯罪治理将更严厉的信号。

单位污染犯罪“不放过”

据统计,2017年、2018年人民法院新收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344件、2409件,审结2258件、2204件。

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个人,而非单位。有数据显示,2014-2017年间,在全国法院作出的4000多件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中,行为主体是单位的仅有几十件。

“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在发布会上说。

“个人犯罪占绝大多数,是因为查处的主要是‘黑作坊’,经营者没有注册公司,所以只能以个人犯罪论处。当然,企业超标排放达到犯罪标准,却没有被追究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中国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说。

在今年2月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就此回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对行政监管来说,我们并不按照企业的规模大小来区别监管措施,包括行政处罚、移送司法等,主要还是看企业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对社会的危害,大企业我们要打,小企业确实污染严重的,我们也不放过。”

《纪要》规定,认定单位犯罪时,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既要防止不当缩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大。

《纪要》还规定,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未作为单位犯罪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情节恶劣的不得适用缓刑

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犯罪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处罚过轻。

“污染环境罪出现了轻刑化的趋势,很多只判处几个月或一年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且适用缓刑多,对于恶性污染行为应该适当提高惩罚力度。”马勇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统计显示,2017年作出的240份污染环境罪二审判决中,69人被适用缓刑,占全部犯罪人数的11.88%。

《纪要》列举了5种一般不适用不起诉、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包括“曾因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纪要》提出,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犯罪,不得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人民法院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一般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当前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活动多发易发,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为此,我们结合执法实践推动在《纪要》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11省(市)的两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种是针对跨省的污染环境犯罪活动,还有一种是针对污染重要江河、湖泊的犯罪活动。”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在发布会上说。

张佐良介绍,针对长江经济带污染环境犯罪,目前已侦破刑事案件48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26名,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77起重大案件全部成功告破。

干扰大气监测数据将严惩

在一般公众眼里,污染环境竟然构成犯罪已是不小的震撼,《纪要》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对能否认定污染环境罪(未遂)的问题给出了答案。

《纪要》提出,当前环境执法工作形势比较严峻,一些行为人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故意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由于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有学者主张更进一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秉志认为,可以考虑将抗拒环境监管的行为纳入环境刑法的调控范围,对现实中逃避和藐视环保监管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保障环保监管的执行效果。

目前,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环境保护部门执法行为的,可以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然而,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之外的方式抗拒环保部门监管的行为,即使情节乃至后果严重,也不属于环境刑法的调控范围之内。

与水、土壤污染不同,大气污染由于流动性大、稀释速度快等原因,提取固定证据困难,给查处此类犯罪带来较大实际困难。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纪要》提出打击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重点是,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行为也将加大惩治力度,即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发布的一批依法严惩网络犯罪指导性案例中,包括了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工作人员用棉纱堵塞采样器,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功能一案。最终5人被判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所谓的“黑客罪”。

“相对于污染环境罪,黑客罪量刑更重。对干扰大气监测数据要‘零容忍’,这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国外对此处罚也非常严重。”马勇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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