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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兵代表:制定财政法 ,将政府财政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记者 谢玮)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一直是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作为新当选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刘小兵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政府财政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到2020年,我国‘法治政府’要‘基本建成’。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将政府财政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财政的基础和支柱作用,有必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 刘小兵表示。

刘小兵分析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但由于我国对政府财政活动的立法尚不完善,财政在发挥其国家治理的基础和支柱作用时容易产生以下问题:一、财政规模过度扩张,政府包揽的范围过大而使得经济失去活力。二、由于立法是一个社会各方取得共识和相互协调的过程,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财政的效率和公平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三、在权力缺乏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大为增加。

他坦言,财政立法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已根据宪法制定了一些财政法律,但从总体上来看,财政立法还不够完善和不成体系,主要存在尚未覆盖全部财政资金、仅涉及收支而未涉及资产处置等问题。

刘小兵表示,我国目前财政立法中涉及到的财政资金包含一般公共资金、专项政府性资金、社会保险资金和政府集中的国有资本经营性资金,也就是我国预算法所说的四本帐。这四本帐并未包含所有的财政资金。

“未包含在四本帐里的财政资金主要有财政专户存储收支所形成的资金、未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各种政府管理的基金和未集中的用于经营性用途的资金。这些资金目前不在法定的财政报告体系中,而规模相当大。”他表示,例如,住房公积金、全国社保理事会管理的基金等一些具有较大体量的基金以及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的国有资本经营资金绝大部分都不在人大立法所覆盖的范围内。

刘小兵建议, 鉴于《财政法》在整个财政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和统领性作用,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财政法》的立法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通过立法,将政府财政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财政的基础和支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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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崔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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