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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赵宇梓:建议允许信用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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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 (记者 贾璇) 近年来,国家为了推动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根据市场变化,加快了对呆账核销政策的完善,修订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简化了商业银行核销材料,提高了效率。但在小额信贷方面尤其是信用卡业务,其涉及笔数多、金额小,核销周期长、成本高的矛盾仍旧比较突出。近期,国务院要求商业银行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探索多样化处置方法。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建设银行原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在其提案中建议,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政策。

提案具体如下:

一、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面临问题

(一)呆账核销外部取证困难,核销材料繁琐

近年来核销政策虽然不断完善,但是仍然存在核销难、成本高的问题。例如,单户5万元以上账户仍需要取得公安立案证明或法院判决裁定文书,而公安和法院的司法程序周期较长,民事诉讼通常需要一年以上,刑事立案证明更是难以取得。又如,政策规定单户2万元以下账户才能以清单方式批量核销,2万元以上账户仍需要比照对公贷款核销,逐户准备申报表、债权明细、调查报告、贷款审批材料、个性材料、责任认定材料,人力、物力耗费较多,时间较长。

(二)不良资产利息减免政策缺乏弹性

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对公贷款已经出台利息减免政策,而信用卡等个人类贷款仍沿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2005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14号),信用卡不良资产和已核销资产要全额计收复利,不得减免。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逾期时间较长的持卡人面对巨额利息,在没有利息减免的情况下,连本金也不愿偿还。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机制相对比较灵活,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对持卡人利息进行减免。此外,一部分持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确系偶发因素导致偿债能力下降,并非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给予其部分利息减免优惠,实现债务重组,不但有利于银行资产保值,也能体现国有商业银行稳定经济的社会责任。

(三)缺乏信用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

2012年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出台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 第八条规定,包括信用卡透支在内的个人贷款不得批量转让。信用卡贷款具有金额相对小,笔数多的特点,必然采取批量打包才是可行的转让模式。在经济下行周期和行业发展新阶段下,传统的催收、核销等不良处置手段已难以适应日趋严峻的不良增长形势。面对不良压力,实现信用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已是迫在眉睫。

二、完善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政策的建议

(一)赋予商业银行更多核销自主权

境外信用卡发达市场的商业银行,对于信用卡逾期180天以上损失类资产,在满足会计、法律准则的前提下,一般可以直接转表外经营管理。建议国内参考该模式,放宽对核销金额、材料的限制,不做硬性规定,由商业银行董事会根据准备金覆盖率和和经营利润等核心指标,对损失类资产自主审批核销。财政部等主管机关可通过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确保商业银行合法、合规的开展自主核销。

(二)允许国有银行对信用卡欠款利息予以减免

建议放开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贷款利息减免政策,在严格设置适用条件与标准、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信用卡不良信贷资产比照公司类贷款的做法,实施有条件的减免。例如,在持卡人账户本金全额还清的前提下,对于因个人财务状况恶化、家庭出现变故而导致偿债能力下降,个人死亡或失踪后家人代还款,虽有剩余财产但处置变现困难等非恶意拖欠的情况,可在银行核实信息后,根据逾期期限和持卡人财务状况,给予部分或全额利息减免,以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的回收。

(三)允许信用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

建议在政策上能比照对公不良贷款转让模式,将信用卡不良资产纳入可批量转让范围,使得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手段更为多样化,有更多的政策工具可供选择,实现规模、质量、利润的均衡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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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编辑:贾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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